1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一)公安机关在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答案要点: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1分)(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分)(3)较大数额罚款;(1分)(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1分)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1分)(二)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案要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2分)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2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分)(三)自首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答案要点: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2分)其条件是:自动投案;(1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分)(四)简述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答案要点:1、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相同点是:从认识因素上看,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分)从意志因素上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心理态度,而都是持排斥的心理态度。(1分)2、二者的不同点是: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1分)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2分)(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建康的行为。(2分)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1分)客观方面表现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分)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1分)(六)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履行哪些职责。答: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2分)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1.5分)23、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1.5分)(七)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哪些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答: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1分)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1分)2、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1分)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1分)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1分)(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答:1、情节特别轻微的;(1分)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1分)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1分)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1分)5、有立功表现的。(1分)(九)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答案要点: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可以附加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每项1分,共5分)(十)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的情形有哪些?答案要点: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1分)(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1分)(3)煽动民族分裂的;(1分)(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2分)(十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具有什么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参考答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具有什么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1分)(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1分)(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1分)(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1分)(5)有立功表现的。(1分)(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称示威的概念。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3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十三)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3)燃放作业方案;(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十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负责哪些安全事项?答:(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十五)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十六)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答: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十七)刑罚的种类有哪些?答: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十八)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一)某日,镇江市某展览馆经安全许可举办展销活动,制定了安全防范预案,预定展销十天,每天限额售票8000张。由张某负责此次活动的总体承办和全面的安全工作,李某具体负责场所、入口等的安全保障。由于每天排队在外等候买不到票的人数众多,展销进行到第五天时,张某决定将每天售票的数量增加到10000张。由于进入展厅的人数增加,李某未按照预案中确保通道畅通的要求,将展厅楼梯口摆放了桌子,以控制人流。下午4时许,群众将入口处摆放的桌子挤倒,导致部分群众被桌子绊倒,许多群众相继跌倒,发生严重4踩踏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李某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群众,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由于安全防范预案中虽然有预防踩踏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但未组织过应急演练,现场人员混乱,造成7人因踩踏而不同程度受伤。请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分析此次展销活动中张某、李某的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答案要点:(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承办者擅自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2分)承办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2分)该案例中,承办者张某擅自决定将每天售票的数量增加到10000张,扩大活动规模时,并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1分)(2)张某、李某作为活动的承办者、具体负责人,未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落实应急疏散措施,组织应急演练。(2分)(3)李某未按照预案中确保通道畅通的要求,在展厅楼梯口摆放桌子用于控制人流,导致部分群众被桌子绊倒发生踩踏事故。(3分)(二)2010年5月23日晚,A市一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抓获了在某商店抢劫的刘某,当场进行了盘问,缴获现金、烟酒等物品,价值约8000元。后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民警王某对刘某进行了讯问。5月28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刘某继续关押。请问,本案诉讼程序中的有哪些错误之处?答案要点: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3分)2、48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3分)3、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错误,应当先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分)4、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2分)(三)2006年9月25日,有人提供线索,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某市某旅馆出现,某市公安局立即指派民警强某、董某和赵某等四人前往抓捕。在夜间10时左右,孙某回旅馆休息,民警强某、赵某等人见抓捕时机成熟,扑向犯罪嫌疑人孙某,不料孙某身手十分敏捷,从民警手中挣脱,逃往房间。民警强某一边追赶一边拔出手枪,见孙某也已拔出手枪,情况十分紧急,直接向孙某开枪射击,击中孙某腿部。孙某一边瘸腿逃跑,一边开枪还击。此时,另外三位民警也都已拔出手枪进行追赶。孙某流血过多已无体力逃跑,被民警围住,但仍然不听从民警命其扔掉手枪的指令,继续负偶顽抗。强某又开了一枪,击中孙某胸部,孙某当场死亡。问:(1)民警强某直接开枪射击孙某并击中孙某腿部的行为是否合法,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要点:民警强某直接开枪射击孙某并击中孙某腿部的行为合法。(2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1分)以暴力方法抗拒5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产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依照上述规定,对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2分)(2)在孙某已经无力逃跑,被民警围困,但不扔下手枪继续负偶顽抗时,民警是否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开枪,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要点:在孙某已经无力逃跑,被民警围困,但不扔下手枪继续负偶顽抗时,民警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2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1分)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以及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本案中,尽管孙某已经无力逃跑,被民警围困,但是孙某尚未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仍然不听从民警命其扔掉手枪的指令,继续负偶顽抗,因此,民警强某开枪击毙孙某的行为符合规定。(2分)(四)2009年4月1日晚12时许,某市市中区北环路派出所接到出租司机张某报案,称其出租车在北环路加油站附近被一歹徒抢劫。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目击群众指认,4月4日下午4时许,办案民警在一地下车库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4月5日上午,该派出所李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刘某刑事拘留。4月6日晚8时许,办案民警赵某、王某对刘某进行了首次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民警赵某认为刘某不如实交待,多次打刘某的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