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实习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安[2008]62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教安【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定而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三条学校对违反实习安全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二、二级教学单位实习安全职责第四条安排学生实习前,各二级教学单位应认真充分考察实习场所、生活环境,所选定的学生实习单位应是遵守法律、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第五条接受实习的单位能够向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实习场地、实践和生活设施。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实习内容和时间,实习内容要符合安全要求。第七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负责组织实习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实习之前,各学院负责组织召开实习安全会议,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单位的安全规定,宣讲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定,尤其是在遵纪守法、防抢防盗、交通安全、防骗防火防电、防传销、防煤气中毒等环节作出具体要求,并与学生签定实习安全承诺书(见附件),提高实习学生的安全认识和保护防范能力。第九条经教学单位同意自主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持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接收函及与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书(须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习。各教学单位必须为自主实习生配备指导教师,并做到与学生保持动态沟通指导。2第十条实习前,各教学单位应将实习班级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实习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造册发给指导教师。三、指导教师的实习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负责每个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安全指导,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学生安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内容制定安全预案,并传达到每位学生。第十二条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可行性预案。第十三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住宿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先解决后入住。入住后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指导教师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第十四条需要进入施工现场实习时,事先应请现场有关人员做安全教育,并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测试。第十五条在进行野外实习、写生、采风等实践活动时,不得带学生进入未开发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必须住在实习地点,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必须向所在学院领导请假,获准并做好有关的安排后,方可离开。第十七条对相距较远的分点实习,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分成若干实习小组,指定有责任心的学生干部为安全负责人,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其指导和管理,明确其责任和任务。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实习领导小组、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通知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汇报。第十九条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去外地完成与实习有关的任务时,必须出具该单位的书面有效证明(内容包括学生外出的时间、地点、安全保证等),经过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单位证明由实习指导教师保管。第二十条学生无故不到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尽早查清情况,酌情做出相应处理。原则上8小时内应查清情况,若12小时情况仍不明,应向学校汇报处理。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所在学院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3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实习生的安全职责第二十二条学生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未经实习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移动实习单位的主要设备;离开实习单位(包括休息日),需经实习单位领导、指导教师签批,内容为姓名、时间(离开时间和归队时间)、地点,并按时归队;签批文本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各执一份。第二十三条自觉遵守实习单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和保养。第二十四条离开实习的实验室、库房时,要关水、关电、关窗、锁门,按制度保管好物品。第二十五条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乘坐无牌、无证、超载的车辆、船只和非客运的车辆、船只,并保留好票据。车船行进中,不得将头和手伸出窗外,不向窗外乱扔杂物,注意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第二十六条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第二十七条不参与非法活动或其它危险性活动。第二十八条不私自外出;外出应报告带队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第二十九条在实习中走失,应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适当形式及时与指导教师、其他教师、学生、熟知的人或110联系。第三十条因身体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主管部门安排其它管理办法来完成实习任务,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实习质量。第三十一条遵守居住地的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严禁私自留宿非实习人员。第三十二条遵守实习纪律和工作纪律。按时作息,不缺勤,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不擅自离开岗位,不在非指定地点住宿。第三十三条当发生财产损害情况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和公安机关,拨打报警电话110;当出现火情时,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拨打火警电话119,视情势缓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抢救。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建筑内的任何地方焚烧垃圾和废物,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4不得在实习场所和住处使用石油液化气罐、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煤气、酒精炉、石油气炉、电水壶和电热杯等。如使用大功率饮食加热电器,如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必须经实习单位同意,并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如有故障,切勿自行修理,应联系电工或产品维修中心修理;使用电器时应严格遵守使用规程,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第三十五条在限定负荷内用电,离开办公室、寝室时必须切断电器电源。第三十六条不在办公室内存放现金、票证和个人的贵重物品;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窃,离开办公室,要关好窗,锁好门。第三十七条不在室内吸烟,不乱扔烟头和没熄灭的火柴杆;不点明火看书,台灯不靠近枕头和被褥;禁止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三十八条使用互联网时,应遵守国家互联网相关法规。第三十九条当生病或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拨电话120,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实习单位。第四十条严禁女生单独或晚间外出。第四十一条实习期间发生灾难性事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学校相关领导和人员。五、其他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附:哈尔滨学院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姓名_性别_____院系专业年班级家庭地址实习单位为确保安全顺利地完成实习任务,防范实习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本人特作如下承诺: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服从指挥,遵守纪律,执行安全规则,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如有异常情况,保证及时向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报告。承诺人:院(系)(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一份,各院(系)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