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作业1、试分析行政诉讼的构造答:行政诉讼的构造,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并由主要诉讼程序所体现的行政诉讼主体(原告、被告和法院)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行政诉讼的构造可以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模式。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构造的理想模式,笔者认为应当以借鉴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为基础,同时注意明确职权主义的界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其加以弱化和限制。1.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仍应以职权主义为基础。这是因为当事人主义的正常运行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参与能力大体对等的前提下,但在我国行政机关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并且常以保密等各种理由拒绝公民、法人获得证据,公民、法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以及对法律掌握的能力都无法与行政机关相抗衡。而且由于大多数行政诉讼的代理费用较少,阻力和压力大,不能吸引更多的律师(特别是优秀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如果实行当事人主义,必将严重影响行政审判的实体公正,不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有力保护。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应当体现在下列方面:(1)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不以原告所主张事实为限,而应当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件出发对其进行全面审查。(2)法院对于有助于查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进行积极全面的调查。(3)当事人的自认对于法院没有拘束力。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但他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真实性予以承认。在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下,自认具有排除事实提出者举证责任的效果;而在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下,法院仍应当调查必要的证据。2.应当充分调动原告主张和举证的积极性。法院在原告因为正当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但不应完全取代原告的取证,这样既影响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原告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应当通过设定原告的协力义务,来减轻法院的负担。职权探知原则也未免除当事人依法提出证明及证据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在实际上构成了法院调查的界限。因为法院不可能漫无目标地探知事实关系和调查取证,法院调查的强度和界限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陈述主张。特别是该项必须查明的事实属于原告所了解的领域更是如此。如果原告对于行政机关的意见未予答辩,则法院仅依照卷宗资料审查行政行为在事实与法律上有无瑕疵,即已尽其调查义务。3.完全的职权主义有其弊端,应当加以必要的修正和限制。行政诉讼采取职权主义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作为弱者的原告能够与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对抗。如果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事实和证据加以支持,则将造成相对人更大的困难,并使其对提起行政诉讼视为畏途,这在我国行政案件偏少、相对人诉讼意识淡薄的情形下是应当加以克服的。为此,应当明确行政诉讼中职权探知主义的单方性,即法院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只能用以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不能用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与典型的职权探知主义相比似乎对保护公共利益不利,但是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能力已经足够收集到其所作的证据,法院不协助被告举证,对实体真实的发现一般并无影响。2、你认为行政诉讼应该是事实审还是法律审?答:所谓事实问题,是指如果争议中的事实不能得到承认,必须由听取和评价证据来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实问题是通过感官或通过从行为或事件中的推论而确定的,它包括诸如时间、地点、气候、光线、速度、颜色以及对人的所说、所作、所听的认定,也包括人的目的、精神状态、心理状况及知识等需要推断的问题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人、专家及证书、记录、报告等提供的合法和相关的证据来确定或否定。法律问题则主要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应该说,现实的案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非常模糊,难以区分。为了有效地进行这种区分,就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进行分解,一般认为,行政机关执行法的活动与司法机关的适用法的活动具有类似性,均是严格遵照法律三段论的结果。3、《解释》对应予受理的行政争议作何界定?答: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行政诉讼资格原告有哪些?答: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客观统一标准,下列几种人应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1.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而作出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具备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实践中,大部分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2.物权人。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物权时,物权拥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相邻权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实践中行政机关针对不动产拥有人的一些批准和许可行为一旦实施后,往往可能会给享有相邻权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如相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公平竞争权人。公平竞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规则,从而成为公平竞争的侵权者,如公平竞争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便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应受行政奖励人。行政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或精神利益的一种行为。如应受行政奖励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事实相关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要依据一定的事实,行政机关认定的某些事实对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有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与该事实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具备了原告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7.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些可能要牵涉到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行政诉讼证据的属性有哪些?答:行政诉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