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票决制的规定(试行)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步骤,推进区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规定。一、票决范围按照区党的代表大会、区委全委会和区委常委会各自职权,下列决策事项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1、选举和罢免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2、会议提案的表决;3、其它需要无记名投票表决的事项。(一)全委会决策下列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1、关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2、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系指涉及全区范围或全区某系统、某领域的带有全局性的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方案;3、对党的自身建设作出的重要决定;4、对街道党政正职,区委工作部门正职,区政府组成部门(含区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5、其他需要无记名投票表决的重要事项。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2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二)常委会决策下列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l、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推荐和提名干部。2、国有资产的处置,投资方案。3、其他需要无记名投票表决的重要事项。二、投票表决的基本要求(—)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方针,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充分地酝酿,做好表决前的充分准备。(二)表决时,一人一票,若有多个事项需要表决,应逐个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干部任免,推荐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四)表决时,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当场统一计票,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获得通过。三、表决的基本程序(一)会前酝酿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除干部任免方案外,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同时,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区党代表和党员群众意见,反复酝酿。涉及干部任免和推荐的,由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考察任用的有关要求,认真考察,综合分析,听取有关方面区党代表的意见,制定方案,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表决。凡需提请全委会讨论表决的事项,常委会应先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二)会议讨论3l、召开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委员发表意见。涉及干部任免推荐的,由区委组织部将干部任免方案,考察材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与会的每位委员或常委,并简要汇报拟任免人选的相关情况。2、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对意见分歧较大且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作出缓决提议,经与会多数委员同意后形成缓决决定。重新制定方案和充分酝酿后,由区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表决。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只能缓决,不能临时变换拟任职位或临时提出人选。(三)投票表决在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逐个进行表决。未参加会议的委员,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获得通过。表决未通过的,本次会议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应对会上讨论的有关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论证,可于下次会议再作表决。对干部任免、推荐连续两次表决来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就同一人任同一职位进行表决。四、决定事项的执行(一)对经投票表决的事项,应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落实。涉及干部任用的,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并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二)负责办理单位或个人,应将办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作出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