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72-2016《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发改、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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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2016 北  京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主编部门:国家粮食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2016 北  京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3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3〕162号)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原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等5家单位在2001年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粮食仓库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引领粮食仓库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粮食仓库机械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确保储粮安全,编制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粮食仓库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共有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平面布置、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建筑、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了建设规模分类;完善了粮库的项目构成;调整了粮库选址要求;归纳了各类粮库需要配备的设施;细化了信息系统的内容;调整了辅助生产设施和管理生活设施指标;增加了容积率、绿地率与建筑系数指标;修改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至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5层,邮政编码:100037)。·1·主编部门:国家粮食局主编单位: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工程设计院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振清 李 昭 梁彩虹 邱 平 弓 平徐希萍 张 虎 郭金勇 王培丽 田江奎甄 彤 张守明 杨明宇 刘东明 张成志徐宇昕 段永辉 陈桂香 杨 璐 路 晨张淑媛·2·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5)!!!!!!!!!!!!!第四章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7)!!!!!!!!!!!!第五章 建  筑(10)!!!!!!!!!!!!!!!!!第六章 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13)!!!!!!!!!!!!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6)!!!!!!!!!!!!!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9)!!!!!!!!!!!!!附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储藏安全,促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提高粮食流通技术水平,加强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发挥投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监督检查粮库项目建设的尺度;本标准中的投资、材料、工艺装备等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粮库项目先进性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投资主体的以平房仓、立筒仓、浅圆仓与楼房仓为主导仓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粮库项目,以其他仓房为主导仓型的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粮库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应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注重环保、经济适用、有利发展;应保证人员、生产与设施安全。二、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划总体要求,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资源,优先选择已有粮库的扩建、改建。三、应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对粮库项目进行总体规划;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条件,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五、应选用满足功能要求并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储粮仓型;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应积极采用机械·1·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约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鼓励使用基于物联网的粮食数量与质量监测、监控等技术。六、储粮仓房等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确定。第五条 粮库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为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及四类,具体范围见表1:表1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划分表(万狋)分  类总仓容量犙特类45≤犙<100一类15≤犙<45二类5≤犙<15三类2.5≤犙<5四类1≤犙<2.5  注:本标准中的仓(库)容规模均按储存小麦计算,仓容计算方法见条文说明。第七条 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收纳库:总仓容量按服务半径内的粮食产量与拟定的收购量确定。东北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2.5万t;华北及南方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1万t。二、中转库:港口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内陆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25%确定。三、储备库:应按辖区内核定的中央储备量或地方储备量确定;国家储备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建设。四、综合库: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或三种功能,总仓容量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综合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标准建设。第八条 粮库建设项目主要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管理及生活设施、室外工程、独立工程及配套系统构成。一、生产设施:主要为粮食仓房、接发设施、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等。·3·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地磅房、机修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空压机房、制氮机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器材库、药品库、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安全监控及信息系统等。三、管理及生活设施:主要为管理业务用房、食堂、值班宿舍、门卫、锅炉房、换热站等。四、室外工程:主要为库区内的道路、堆场、晒场、硬化地面、停车场、围墙、挡土墙、护坡、土石方,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热力等总图外网,绿化及排涝设施等。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站台、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管网、库外供电设施、库外粮食接发输送设施等。注:第二款至第五款中的信息、安全监控、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等总图外网为配套系统,其内容与要求按第六章的规定实施。·4·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九条 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应有稳定可靠的粮源,并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储备量或中转量,流向合理,效益明显。二、应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三、应具备可靠、适用、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配套资源。四、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中、远期发展规划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五、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过大的地段;宜避开高压线、地下光缆、电缆、输油输气管道等设施。六、库址应避开下列地区或区域:(一)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二)受泥石流、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段。(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爆破危险界限内。七、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八、应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九、使用药物熏蒸的粮库,熏蒸作业的粮仓至居住区的最小防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及《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等有关规定执行。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5·第十条 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宜符合下列条件:一、收纳库:宜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15km。二、中转库:宜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三、储备库:宜建在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城市附近,产销平衡区可根据人口与经济发展等需求适当配置;库点布局应合理,粮库规模应适当。国家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粮食储备布局规划的要求;地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规划的要求。四、综合库: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能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第十二条 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宜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等。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或道路分隔;进出粮作业区域不宜布置绿地。以公路运输为主的粮库,宜考虑运粮车辆停车场。第十三条 粮库总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容积率≥0.60。注: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面积晒场的粮库,容积率≥0.45。二、绿地率≤20%。三、建筑系数≥30%。第十四条 粮库建设应节约用地,应少占用耕地。·6·第四章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第十五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主要为装卸、取样、检化验、计量、清理、除尘、输送、打包、烘干等设备;储粮工艺装备主要为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控温、气调等设备。第十六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的产量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汽车运输作业时,接收和发放设备的产量: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汽车车型及来车时间分布等因素确定;且单条输送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00t/h,有中转作业要求的粮库单条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50t/h;汽车衡应满足运输车辆使用要求,且不宜小于100t。二、铁路专用线或港口作业时,接发工艺装备产量应与铁路或港口的装卸能力相匹配。铁路专用线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00t/h;海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500t/h;江河干线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00t/h;内河港池码头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100t/h。三、设有立筒仓、浅圆仓的粮库应设接发设施,并应配置相应的输送设备。第十七条 接收高水分粮的粮库应配备烘干设施。烘干设备的产量应根据高水分粮的数量、水分、烘干期等进行确定。第十八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应优先选用破碎率低、分级小、密闭好、动耗低、作业便捷安全的设备。平房仓: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楼房仓: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立筒仓:宜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浅圆仓:宜采用固定式、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7·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工作塔宜设置电梯。第十九条 粮仓储粮工艺装备按下列原则设置:一、收纳仓:应配置机械通风、粮情测控及信息系统,可选择配置烘干设施,第4~7储粮生态区的收纳库,宜配置环流熏蒸系统。二、储备仓:应积极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实现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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