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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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压力管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家和中石化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用语:㈠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㈡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㈢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㈠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㈡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㈢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㈠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㈡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个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㈢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第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以下管道:公称压力为42MPa以上的管道;非☆★☆★☆金属管道;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动力管道;移动设备上的专业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传播、航空航天器等;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等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设备管理部(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办法,并对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组织各单位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管理基础资料(台帐、档案),汇总上报各类报表。(三)组织编制和审核压力管道检验、检修、改造、更新、报废计划,并督促实施。(四)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五)组织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第七条规划建设部负责组织基建、技改项目中压力管道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第八条采购中心(一)组织对压力管道元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二)按采购计划,及时、保质、保量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组织对采购件的质量验收。第九条生产中心(一)组织员工按规程进行操作,不超温、超压使用管道。☆★☆★☆(二)组织实施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校验。(三)编报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四)组织新建、更新压力管道的试车和验收工作。(五)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档案。负责办理压力管道使用证申领的具体工作。(六)对存在隐患的压力管道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设备管理部。(七)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和事故分析。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前期管理(一)压力管道应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项目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管段空视图。(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产品制作过程的监督检验。(三)压力管道元件、安全保护装置入库前应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除检查外观质量、质量证明书、钢印标记、材料的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管件型号、生产单位名称以及检验印鉴标志,还应检查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并做好验收记录。有关资料原件应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保存。(四)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五)压力管道安装要由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的单位承担,安装单位对管道安装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向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六)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作为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七)新增压力管道的安装和验收除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检查验收,其中热电装置的管道还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氧气管线施工质量还须符合《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八)生产中心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安装、检查安装质量,参加开车、检验、验收等工作。(九)安装单位应在压力管道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设计安装验收等前期资料的管理按照公司《设备基础管理办法》执行。竣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1.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2.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3.管道系统吹扫记录。4.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5.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6.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7.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8.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9.无损检测报告。10.静电接地测试记录。11.高压管件加工记录。12.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13.管道竣工图。14.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十)新投产装置的压力管道在投运后半年内完成建档,其中与使用登记有关的档案应在管道投入使用后的20天内完成。(十一)新增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生产中心应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的有关规定向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领取压力管道使用证。第十一条运行管理(一)生产中心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生产中心应在工艺操作指导书中明确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如: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管道操作法包括开、停车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生产中心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三)生产中心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电子版管道空视图和竣工资料绘制修改管道空视图,并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管道使用证。2.管道的台帐(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长度、操作工艺指标、投运日期等)。3.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4.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5.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6.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7.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四)生产中心加强危险物料介质管道的管理,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和腐蚀严重、易发生泄漏且危害严重的压力管道应加强巡线检查,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设备,并且适时演练。(五)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更改管道的输送介质或操作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办理变更手续经中心主管领导及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实施。变更资料应存入安全技术档案,或修改安全技术档案。☆★☆★☆(六)报废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压力管道应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停用2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二条检验管理(一)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三)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按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要求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报告、评定报告存入压力管道档案,长期保存,直至管道报废。(四)使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对全面检验报告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整理归档,相关人员必须在全面检验报告书封面签字。在线检验或全面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报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五)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进行安全阀的在线检测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到场确认,检测和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爆破片装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更换: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标定爆破压力和工作温度不符合运行要求,超过最大泄☆★☆★☆放压力而未爆破。管道用压力表、温度计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六)生产中心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报设备管理部审批。设备管理部对使用单位上报的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进行审核,批准后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检验计划上报扬州市技术监督局、下发给检验单位及各生产中心。第十三条检修管理(一)压力管道的检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编制检修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后实施。安装单位必须保证检修质量,并经检验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维修和改造的资料按前期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三)对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而无法进行检修的管道,可采用缺陷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管道是否可安全运行到下一检验日;检验单位根据安全评定结果确定管道安全等级。压力管道的缺陷安全评定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单位进行。(四)检验单位在检验结束20天内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附件三出具《在用工业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测报告书》交使用单位。(五)根据使用经验和检验结果,证明可以延长检验周期且生产中又难以安排全面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证明材料、管道清单及要求延长的期限报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征求原检验单位的检验证明意见,再由设备管理部报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才可延长全面检验周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九年。(六)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的维护☆★☆★☆和更换公司《安全附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七)压力管道检修、改造、更新后,生产中心应在接受施工单位移交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每月对压力管道运行管理工作作一次检查考核,设备管理部应每半年对压力管道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本办法起草人:张艳立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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