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目录案情简介01法律适用02法院判决03涉及违宪行为04第一部分案情简介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是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是人事局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第二部分法律适用因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予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部分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第四部分涉及违宪行为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是平等竞争的权利?在这里,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际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那这样做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吗?合理吗?不合理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二、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是加以区别,是不合理的;三、违反了公民劳动就业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平等保护原则。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