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第二条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施。第三条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总务部负责日常测试和维护。并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在疏散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2、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3、常闭式防火门开启后,应随手关闭;4、不得随意遮挡、挪用、损坏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5、严禁随意操作防火卷帘等设施。第五条每日防火巡查应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第六条总务部每季度对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测试,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