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暂行)第一条根据《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确保符合条件的员工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年休假,按照《南昌铁路局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实行范围: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年休假。第三条年休假天数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路局现行规定执行(按标准发放的项目:岗位、技能、工龄、保留工资,物价补贴、洗理、卫生、书报、午餐,技术津贴)。员工年休假不影响年度的考核和考评。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单位实行寒暑假制度,员工按规定已休寒暑假的。(二)脱产入校学习、培训享受了寒暑假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第六条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一次性休完。因生产工作特点可以分段或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只能跨一个年度,同时不得与次年的年休假连续休假。第七条各公司要本着坚决贯彻《条例》,让员工充分享受休假的权利,对从事施工、大修等工作的人员可利用年度内工作空闲月份采取集中休;生产人员应主要在生产任务不繁忙时安排年休假或分段休,机关和车间工作人员采取替班顶岗等方式以保证一线员工的休假;通过挖潜和优化劳动组织来安排和落实年休假。各公司要千方百计保证员工年休假,对生产一线轮班制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单位批准,并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由单位按照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第八条直属子公司应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防止年休假应休未休人数的堆积,影响单位生产的正常运转。对单位已安排的年休假,由于员工本人原因,应休而不休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注明应休而不休的本人原因。单位可在次月再安排一次,如因员工本人原因仍不休的,视为本人放弃当年的年休假权利,经书面确认则不按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九条轮班工作制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含法定节假日在内的,单位不再支付其节日加班工资。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要监督本单位员工年休假执行情况,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第十一条各公司人劳部门对员工年休假情况要建立明细的台账,对员工符合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随时进行调整。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及时地进行登记、销假。第十二条员工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应在相关材料上注明当年是否享受了年休假,对局外单位调入的,调入单位应主动与对方单位进行联系。对当年未享受的,调入单位应给予安排,已享受了的,不再安排年休假。第十三条直属子公司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经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年休假的审批:公司本部员工的年休假由公司统一安排,经总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备;特殊情况,可上报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备。直属子公司员工的年休假,由直属子公司自行安排。子公司党政正职的年休假,需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其他班子成员的年休假,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和直属子公司的年休假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各公司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工作实际,统筹兼顾,在有利于安全生产和保证员工休假的前提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均衡合理地进行安排。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前发文如有冲突,按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