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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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或降低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付款预测或外币融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预测金额或融资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决定。(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董事会决定。(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第九条对于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第十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及业务操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第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一)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上报总经理。(二)总经理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于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外汇业务,需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三)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四)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五)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第六章保密及相关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三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章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第十四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五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3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第十六条财务部应保证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发现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分金额大小,一律报公司审批。第十八条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管理等事项。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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