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11]131号-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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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综发〔2011〕1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联系人:丁亦轩联系电话:010-68402459传真:010-68402329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第四条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三)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制订或维护需求,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四)负责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五)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代码及特殊机构赋码等有关工作。(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支局和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七)承担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进行统一维护。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各业务系统通过代码系统共享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第六条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及相关规范,不能利用代码编制规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四)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原则上应全部大写。(五)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并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六)信息系统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七)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代码共享开发规范》”,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八)档案信息类外汇代码标准仅限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使用,未经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章公共类代码第一节国家和地区代码第七条国家和地区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的代码。例如CHN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国家和地区代码参考国标《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第九条国家和地区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对于国标中未包括的国家或其它具有特别地理政治意义地区,可在AAA~AAZ、QMA~QZZ、XAA~XZZ、ZZA~ZZZ区段内自行赋码。为区分境内不同经济区域,可采用Z00~Z99分别表示一般贸易区或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其中Z后两位数字与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保持一致。第十条国家和地区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发生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和地区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见附件1),并说明有关情况。(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二节行政区划代码第十一条行政区划代码是唯一标识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例如110000表示北京市。第十二条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第十三条行政区划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XXXXX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一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二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市)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汇总码。第三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为保证行政区划代码的唯一性,行政区划若有变更,原行政区划代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第十四条行政区划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政区划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三节经济类型代码第十五条经济类型代码是标识按不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本组合方式划分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类别的代码。例如110表示国有全资、130表示股份合作、171表示私有独资等。第十六条经济类型代码参考国标《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第十七条经济类型代码采用3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XX大类中类小类第一层表示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表示中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三层表示小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第十八条经济类型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经济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经济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四节货币代码第十九条货币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货币和资金的代码。例如USD表示美元,CNY表示人民币元。第二十条货币代码参考国标《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第二十一条货币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第二十二条货币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货币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货币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五节行业属性代码第二十三条行业属性代码是按照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唯一标识社会经济活动行业分类的代码。例如0101表示农业,0548表示建筑安装业。第二十四条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第二十五条行业属性代码(国家标准)采用线分类法5位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OXXXX门类字母代码大类数字代码中类数字顺序码小类数字顺序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门类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D……顺次代表不同门类。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三层四位数字表示。如果大类或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标准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编码规则,并将国标中门类用大写字母进行标识改为2位数字编码。其对应关系如下:A—01,B—02,C—03……T—20,依此类推。第二十六条行业属性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业属性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属性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六节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第二十七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是标识我国涉外收支交易类型的代码,包括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外汇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例如101010表示“一般贸易收入/支出”、202030表示“因私旅游收入/支出”。第二十八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参考国标《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第二十九条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XXXXX大类代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细类代码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中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第三层是小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第四层是细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细类中“其他”类用“9”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参考国标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并根据实际需要分为“收入”和“支出”两部分。第三十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涉外收支交易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七节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是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标识的代码,例如03表示股份制商业银行、11表示证券公司、14表示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第三十三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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