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所有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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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本质(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二)所有权的权能1.积极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最能体现所有权的本质)。2.消极权能。(三)关于所有权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授说2.先占说(罗马法学者所倡,荷兰格老秀斯予以阐述)3.劳动说(英国洛克所倡导)4.自然权说(自然法上的权利)5.社会说(德国学者拉德布鲁兹)6.法定说(认为所有权因法律而产生)(四)关于所有权本质的再思考1.关于所有权社会化德国耶林的利益法学(社会的利益)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说日本的“信玄公旗挂松事件”(因长年受列车散发的煤烟到松树枯死)魏玛宪法第153条:“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1.关于所有权社会化所有权社会化的主要观点:其一,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亦应为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其三,国家于必要时得依法征收或征用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四,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2.关于所有权与人格其一,财产与人格其二,所有权的物法性与人法性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一)国家公产与私产的区分1.国家公产。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两种:1)公众直接使用的公产(公用物);2)公务用公产(公有物)。2.国家私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公产在法律地位上的主要特点在于:(1)融通性之限制,也就是不得私有化。台湾地区国有财产法规定:“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对于公用财产不得为任何处分或擅为收益”。融通性之限制不是绝对的,在公共用途废止后,就成为了国家的私产,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2)强制执行之限制。(3)取得时效之限制。(4)公用征收之限制。(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三)国家所有权1.所有权客体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2.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第1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4.国家所有权的界定(产权界定)其一,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国有企业,但企业没有原始的资本金投入(或者投入后又抽走)。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企业没有国有资本金投入为由否认企业的国有性质,应如何处理?对于此种情形,由于举办者是国有主体,企业在登记和存续中的法律地位是“国有”,举办者和政府实际上承担了它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应当将其界定为国有企业。其二,企业创办时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国有企业,但没有资本金投入,而是由私人筹集资金启动并经营。对于这类“红帽子”企业的产权界定,应当慎重。案例:涂景新事件(抹不去的“江西人的痛”)涂景新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于涉嫌贪污2千余万元、挪用公款600余万元等而于1999年11月5日被捕,2003年4月25日被一审法院判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06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无罪。其三,国有产权与集体产权之争。案例:水磨沟村水库产权纠纷案1970年10月20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木仁高勒苏木(乡)水磨沟村有村民1071人自发筹款建造容量144万立方米水库一座。1975年俊工,历经5年。总投资(水库价值)经阿拉善盟国有资产评估局(当时阿盟集体所有资产也由该局评估)评估为1700万元。建水库途中阿左旗曾拨扶贫款38万元。2000年初,阿左旗政府在距水磨沟村水库4米之处挖了长112米,宽60米,深37米的深沟一条,号称“阿拉善盟截水工程”,结果,没有截出水来,该工程失败。2001年10月10日,木仁高勒苏木人民政府宣布水磨沟村水库为国有资产并给村民送达搬迁通知书。通知书下达后,村民们提出强烈抗议,其理由是:(1)水磨沟水库是我村村民世世代代生息生存的地方,水库是农民自筹资金所建,其财产所有权属水磨沟村所有,建水库途中阿左旗曾拨扶贫款38万元,但仅占水库总投资的3%,况且扶贫款来自于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党和国家对我村民的无偿支持。(2)如非要侵占我村民水库,应当遵照法律偿付水库总投资1700万元,土地补偿费1200万元,安置费1000万元,共计3900万元。【争议焦点】左旗政府是否可以依据《水法》第21条的规定宣布“水磨沟水库”为国有?水磨沟水库的财产所有权归谁所有?其四,国有产权之争——谁是国有产权的代表?案例四:甘肃华亭煤矿股权之争2002年6月28日,以华亭煤矿和华亭煤业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等另外8家单位,甘肃省煤炭行业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华亭煤电股份公司成立,下辖华亭煤矿、砚北煤矿、陈家沟煤矿和东峡煤矿等四家矿井。整合资源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上市融资。华亭煤矿和华亭煤业集团是华亭煤电股份公司的主要两大股东。在华亭煤电股份公司26000万的总股本中,华亭煤矿以资产出资282191274.62元,折合股份183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4%;华亭煤业集团以资产出资100483997.34元,折合654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6%;其他8家发起人共占4.2%的股份。按照这个持股比例,华亭煤矿应该是大股东。但是甘肃省经贸委认为,华亭煤矿是省属华亭煤业集团的下属企业,这2.82亿国有资产的最终归属权也应该是华亭煤业集团,所以华亭煤电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应该是华亭煤业集团。自然,华亭县政府坚决反对。(四)集体所有权的保护1.集体所有权的客体。2.集体所有权的主体。(1)农民集体所有。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2)城镇集体所有。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五)私人所有权1.私人所有。2.社会团体所有。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思考:关于捐赠法人所有权问题三、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的保护1.征收与征用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制度)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制度)2.公共利益的界定(1)何谓公共利益。(2)公共利益的特点。(3)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第54条: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第58条: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3.征收的条件与程序(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物权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案例:暴力拆迁命案获轻判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8年5月14日,当面对不速之客多次强行拆迁,面对不明身份者入室殴打,面对家人被胁迫威胁时,家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长青社区的张剑拔出了水果刀,致一强拆者死亡。之后,张剑的房子被夷为平地,盖起了名为“山水人家”的豪华别墅群。近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详细报道参见《江南都市报》,2009-10-27,42版)四、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1.适用范围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不动产或动产,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能适用。2.遗失物、盗窃物的适用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被告(反诉被告)张某,男。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王某系张某之妻。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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