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开采安全技术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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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地采安全技术金属矿山地采矿山—地下开采系统1.生产管理2.凿岩3.爆破4.出矿5.溜矿系统6.井下破碎7.箕斗提升8.提升井架地下矿山—安全开采基本条件1.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碉及其主要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层中,特别是岩溶发育的地层的流砂中。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出口相通。4.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型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地下矿山—安全开采基本条件5.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新矿井、新水平(区段)、新采区的开采应按设计的要求形成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施、设备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符合要求。6.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和通风系统已形成并安全可靠。7.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其设备的选择、安装试运转符合要求。8.按规定选择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在试运转中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地采矿山—安全开采基本条件9.有自然发火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数量符合要求。10.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和按规定装备救护工具与器材。11.对开采中产生的噪音、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有预防措施。12.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安全人员,对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14.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要求。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2.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外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瓦斯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3.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4.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地采矿山—井巷工程安全管理地采矿山—井巷工程安全管理5.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引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6.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7.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一、一般规定1.地质资料比较齐全,赋存条件基本清楚的中型矿山,应有采矿方法设计作为施工依据。产状、赋存条件缺乏的矿体,必须在开拓、采准过程中,及时进行补充勘探,作出块段或矿块的采矿方法设计。2.采矿方法必须根据矿体的赋存条件、围岩稳定情况、设备能力等慎重选择。厚度大或倾角缓的矿体,采用留矿法时,应合理地布置底部结构,防止底板留矿。3.每个采场都要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梯子。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4.在上下相邻的两个中段,沿倾斜上下对应布置的采场使用空场法、留矿法回采时,禁止同时回采,只有上部矿房结束后,方准回采下面采场。5.采用全面采矿法时,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6.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时,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要搭好平台后才准进行凿岩作业,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m。7.矿柱必须合理地回收。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本中段回采矿房结束后,应及时回采上一中段的矿柱。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8.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矿柱的稳定性及运输、通风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许在矿柱内掘进有损其稳定性的井巷。回采矿房至矿柱附近时,应严格控制凿岩质量和一次.爆破炸药量,技术人员要及时给出回采界限,严禁超采超挖。9.地压活动频繁、强度大的矿井,应有专管地压的人员。地压管理人员日常对全矿各地段进行监察,发现险情(如支护歪斜、破损、顶板和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个别地压活动频繁、顶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免发生大冒落。发现冒落预兆,应立即撤出全部人员。10.采空区应及时处理。枧采空区体积及潜在危险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体积大,一旦塌落会造成下部整个采场或整个矿井毁灭性灾害的,应采用充填法或及时,有效地采用强制崩落的方法处理。体积不大,或远寓主要矿体的孤立采空区,可采用密闭方法处理。密闭墙的强度应满足抵御塌落时所产生的冲击波的冲击。11.放矿工应和采场运搬工取得联系,在漏斗放矿时,不宜同时往溜井倒矿,以免矿石流冲出伤人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矿房采矿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留矿采矿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柱式采矿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块崩落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块崩落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块崩落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块崩落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块崩落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块崩落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块崩落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房块崩落法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二)浅孔留矿法的安全规定1.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并充满矿石;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m以内。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三)充填采矿法的安全规定1.采场必须保持两个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2.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3.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和附近井巷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4.上向分层充填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尽快形成良好的通风条件。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5.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6.采场放矿要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和堵塞。7.每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最后一分层要采取措施,严密接顶。8.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系。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9.人行井、溜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落的背垫材料,以防止堵塞及形成悬空。10.下向胶结充填的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要清净。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50号。11.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四)分段采矿法的安全规定1.除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它巷道。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要对应。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五)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处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六)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安全规定1.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道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2.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3.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4.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六)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安全规定5.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6.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7.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七)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安全规定1.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2.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过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20m。3.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4.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八)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规定1.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超过3.5m。2.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3.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4.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5.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安全管理6.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7.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8.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9.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10.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1.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2.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3.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九)回采矿柱的安全规定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4.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5.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6.采用大爆破方式强制崩落大量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顶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九)回采矿柱的安全规定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十)残余采矿的安全规定1.开采范围应由原经营单位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周密考虑所转让区域会不会对现有的通风、运输、绐排水等系统造成干扰及引起资源纠纷,不得不负责任地转让采矿权。接受单位不得越界开采。2.转让采矿权的单位,有权利和义务依据转让区域具体条件对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开采能力进行检查,不具备开采能力的不准转让。转让单位应向接受者提供有关的地质、采矿资料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地质资料中,应交代清楚有水的空区溶洞的位置。地采矿山—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3.在废弃时间较长的矿井或中段进行残采时,应首先熟悉原来各系统的布置情况,对已破坏的井巷硐室进行修复,确保通道的安全和必要的通风条件。4.废弃采场中的支护材料、封闭溜矿口、漏斗、人行井口的钢材、木材以及井巷中原来冒顶区下伪木垛,严禁随便挪用或搬动。发现上述支护材料已有腐烂、破损,应加固或更换。5.进入废旧采场进行残采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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