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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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工作,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和《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校党[2011]22号),特制定本细则(修订)。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副职)及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各院、部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专职负责人的聘任。第三条中层领导岗位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学校确定的中层领导人员的职数范围内设定。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的任用,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制,是指对中层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聘任制不改变中层领导人员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以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第五条聘任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5.工作需要为主,兼顾个人意愿的原则。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除交流、轮岗外,新增岗位确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一般实行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聘用。第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第七条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九条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1.竞争聘任;2.选举聘任;3.招考聘任;4.招标聘任。第十条竞争聘任指在学校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中层领导人员。竞争聘任对象为:学校党委、纪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院、部行政负责人、学校直属单位负责人。第十一条选举聘任指按照有关章程,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中层领导人员人选。选举聘任对象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学校纪委副书记,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第十二条招考聘任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中层领导人员。招考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签订聘任与聘用统一的聘用合同。第十三条招标聘任是指通过投标办法聘任中层领导人员。招标聘任对象为:具有明确经济指标和承包任务的正职中层领导人员。第十四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组织工作专班,负责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拟聘人选等。第十五条若某一职位的报名人数不多于职位人数,则取消该职位的竞争聘任,由学校党委直接聘任。第十六条党群部门中层领导人员由校党委书记代表党委签发聘书,行政部门和学校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由校长代表学校签发聘书。第十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其职务和待遇只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重新聘任。第十八条中层行政领导人员、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期为4年,但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之后任职的,其任期至学校下一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时止;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专职负责人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实行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在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签订聘任合同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实行招标聘任的,按合同管理,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第二十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制管理,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中层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目标考核分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三种形式。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中层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校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中止其聘任合同,或重新聘任到其它岗位。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聘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届聘任。第二十四条解聘是指受聘人员在其任期内因本人或组织的原因,由学校解除其所任职务。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1.由于工作需要调动、职务晋升、达到任职限制年龄等,离开现任岗位的;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如期完成任期工作目标,有失职行为,经教育仍无改进的;3.因个人原因和领导责任,工作发生责任事故,对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4.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的;5.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6.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应该辞聘而不愿辞聘的。第二十六条辞聘是指受聘人员自行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人员应辞聘,不愿辞聘,予以解聘。1.外出进修、出国学习超过学校批准期限的;2.经批准调离学校的;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4.有其它理由且经学校确认的。受聘人员要求辞聘,应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学校党委在接到书面申请60日内做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党委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第二十八条解聘、辞聘人员与学校签有聘任合同的,解除聘任合同;有聘书的,收回聘书;签有聘用合同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九条因解聘、辞聘解除聘任关系的,只是聘任职务中止和解除,不涉及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与学校人事关系随之解除。第三十条实行经济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行政正职任期内职务晋升、调动、达到任职限制年龄和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解聘、辞聘离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其它重要事项等。第三十一条因职务晋升、调动、达到任职限制年龄、解聘、辞聘的,在办理离任手续前进行审计;任期届满的,在其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进行审计。第三十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委托监察审计处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知本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修订)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校党[2007]50号)与本细则(修订)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修订)为准。主题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3印发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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