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一、关于规范发布与实施由国家建设部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于2010年05月31日发布,2010年12月01日实施。目前,已实施一年四个月有余。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二、关于规范来源•在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非原著),由江苏省建设厅主编,原规范自2002年6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31日废止,寿命8年半。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三、关于规范与统一标准本规范与“统一验收标准”配套使用,GB50300—2001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9个分部工程,筑地面工程建属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共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10个子分部工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独成册,可见其重要性。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关于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划分1、基层分项工程:含15种分项(基土+10种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绝热层)(?结合层)2、整体面层分项工程:含10种分项3、板块面层分项工程:含:9种分项4、木竹面层分项工程:含7种分项共41种分项工程(详见规范第4页)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五、关于检验批、分项工程划分原则及质量验收要求(统一标准)•1、检验批: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2、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3、检验批与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的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而已,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即构成分项工程。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要求:a具有完整的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质控资料反映);b主控项目质量和一般项目质量抽样检验合格(验收记录反映)•5、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志、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等•6、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包括:隐蔽验收记录、施工检查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六、关于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反映工程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资料。包括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它是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验收规范中,一般情况下除一般项目的条款要求外,如“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中的条款要求,都属于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内容。或者讲“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中的条款要求反映在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中。(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详见统一标准表G.0.1-2控制资料核查记录)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七、关于术语•1、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特指)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3、检验批: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检查验收)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检查验收)体。它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4、验收批:在建筑工程中,批量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现场批量加工的连接件(如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用于检验砌筑砂浆强度的砂浆试块、检验结构混凝土强度的混凝土试块等,按有关要求进行抽样,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检查验收)体。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检验批与验收批区别与联系:检验批是指由原材料经过各种施工操作已经成形的构成建筑实体的最小单位验收实体;验收批是指构成建筑实体的原材料、试块、试件的性能检验的个体。验收批个体的质量是检验批质量的基础保障,验收批的验收资料是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而试块、试件性能验收时,又依据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检验批、分项工程)来划分验收批。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抽样检验存在风险(将合格判为不合格,反之)。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7、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有计数抽样方案,有计量抽样方案,有全数检验方案,有经实践经验有效的抽样方案等。(如各种砖材料)•8、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作用的检验项目。•9、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10、建筑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的总称。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面层: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分“整体面层、板块面层、木竹面层”三类。•12、基层:面层下面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绝热层、找平层、垫层、基土等6种构造层。•13、隔离层: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14、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的总称。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八、关于建筑地面工程层次构造•1、底层地面(自上而下):2、楼面(自上而下):•面层面层•结合层结合层•隔离层(卷材类、涂料类、参外加剂的水泥类)隔离层•找平层(找坡)找平层•填充层(找坡、加热管)填充层(找坡、加热管)•绝热层绝热层•隔离层隔离层(绝热层下必设)•找平层(找坡)找平层(找坡)•垫层(10种)(楼板结构)•基土•(基层各构造层的做法如厚度、强度、配合比、坡度、材料等按设计)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九、关于基本规定条款(25条,强制性条文3条)•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的规定执行。•3.0.2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4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3.0.6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1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7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有关规定。•3.0.8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3.0.9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应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3.0.10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1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4.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3.0.12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3.0.13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冻胀土处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上进行填土施工;•2.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隔热、保温处理后方可施工。1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14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3.0.15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长米间距宜为4m~6m。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m~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3.0.16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1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17当建筑地面采用镶边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2.具有较大振动或变形的设备基础与周围建筑地面的邻接处,应沿设备基础周边设置贯通建筑地面各构造层的沉降缝(防震缝),缝的处理应执行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3.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并用分格条进行分格;4.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5.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6.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7.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8.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18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3.0.19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3.0.20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管道试压等完工后进行。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划分要求):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2.(检验批检验要求):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