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范围与目标1、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适宜剂型、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2、2010年1月1日起,3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区域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建立起补偿机制;2010年年底前实行省级公开招标、网上集中采购、全省统一配送;到2011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主要方法3、确定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省补充药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我省补充药品,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我省补充药品。2009年实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试点过渡期间,《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分别作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药品。4、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政府举办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下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全部纳入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受省政府委托,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提出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通过综合评价,确定具体采购品种和配送企业。2009年实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具体采购品种,详见《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另行文)。网上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具体采购品种,全部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的实行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采购所需的药品。目前还不具备网上采购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尽快具备网上采购条件。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另行确定。统一价格。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内,受省政府委托,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开招标和药品加成政策等情况,确定挂网药品在政府举办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采购价格和具体零售价格。2009年实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过渡期间由省确定药品采购限价,其中包含配送费用。各试点市、县(市)根据区域统一配送企业的招标情况,在保障药品质量、及时供应配送和采购限价范围内,确定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挂网药品,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2009年实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过渡期间暂由市或县根据省里统一确定的投标条件等组织招标配送企业,实行区域药品统一配送,2010年年底前实行全省统一配送,详见《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购销合同。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可参考采购周期或订为一年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统一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2009年实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过渡期间由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集中代签药品购销合同。5、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优先配备。全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时要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得配备使用其他药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必须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时,可按有关规定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实行总量控制,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般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必须≥80%;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必须≥70%。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另行文)。合理使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规定,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临床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推行用药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确保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6、零差率销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在落实政府补助政策的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一律按照药品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7、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8、提高报销比例。2009年起,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全部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其中,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8个百分点(以后根据基层医疗保障能力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基本药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9、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监管,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10、加强宣传引导。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地要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11、开展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三、组织管理12、成立管理组织。成立安徽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领导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协调解决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等。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监察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厅,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3、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开展绩效评估等;财政部门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加强财政投入监管等;物价部门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监测,合理制定药品价格等;药监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等;基本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医药费用结算机制,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等;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卫生、监察、财政、人保、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