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监理安全、文明、环保交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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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监理交底书受公司委托,由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第监理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现将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监理有关事交底如下:一、安全环保、文明监理的内容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环保、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环保、文明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控、对文明施工薄弱环节进行监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下达停工令,直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施工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环保、文明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方案、环保文明施工方案和各项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标准、规范,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三、施工单位须向监理申报的材料1、现场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上岗证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安全管理制度等。2、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之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坏的现场进行勘察,制订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临建设施,临时用电,冬雨季施工及环保文明各种施工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均应在施工前呈报。3、施工进场前申报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证。4、每天填报安全记录。5、其他要求上报监理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资料。四、施工安全管理、重要危险源控制内容及措施1基坑(槽)施工管理1.1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须对基坑(槽)周边环境情况、土质情况以及可能发生危险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结合评估情况,编制施工方案。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审定,工地安全人员监督执行。对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沟槽和基坑,编制支护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和建设单位审查。沟槽两侧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米,沟槽两侧应各留出80cm以上的安全通道,防止塌方事故。槽、坑内的积水应及时排除。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基坑壁及毗临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及时检查发现和排除隐患。在基坑回填前,项目经理、监理、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基坑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基坑(槽)支护施工之前,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材料,并向施工班组书面交底,履行签字手续。1.2基坑(槽)开挖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基坑(槽)周边环境情况、土质情况等实际自然条件对坑壁进行相应技术性加固与支护。深度超过5米或地质情况特殊复杂的,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1.3施工过程中遇有支护设施变形及预见不到或不可抗力的偶然情况,须立即停止施工,迅速撤出人员,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1.4上下基坑(槽)应有扶梯,扶梯顶端应露出坑(槽)边、绑扎,底端橡皮包扎,不得出现缺档、不牢固等现象,基坑(槽)上下传递工具及材料时,不得采用扔、抛、甩等操作方法。1.5基坑(槽)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水管渗漏时,须对沟槽采取保护措施。1.6、施工中遇地下障碍物时,应进行合理避让。不能避让时,应留有合理间距,特别遇到煤气、石油天然气、自来水、电线电缆管道时,要架设支撑装置。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告知管线产权单位,按照与管线产权单位商定的措施实施保护工作2基坑(槽)回填管理2.1基坑(槽)回填不得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等。2.2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分层回填的层厚应不小于0.2米,也可根据碾压、夯实机具的性能分层厚度。2.3雨季回填时基坑(槽)内应无积水。2.4回填土时对基坑(槽)内原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3施工用电管理3.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规定,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必须配备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铅丝和铜丝等其它金属丝作为保险丝。电焊机必须在进线端设保护罩,必须可靠接地。临时用电线不得使用胶质线,接头必须用防水胶带缠裹。用电线路的架设与维护实行专业人员负责制,严禁他人随意拉设和变更。施工现场应配备漏电、电阻测试仪等检测工具,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应加强每天巡回检查和定期检测管理,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3.3禁止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3.4施工现场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并落实责任人。4.施工消防管理4..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2施工现场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防火疏散通道畅通。4.3现场施工动火作业须有审批手续,动火时在动火区应有人员监护。5施工机械管理5.1施工现场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设备技术资料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备按规定验收、检测检验、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情况,并应有书面纪录。各种机械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应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5.2压路机械的碾压工作面应符合要求,作业前检查的各系统管路及接头部分应无裂纹、松动和泄漏,制动及转向功能灵敏、可靠,两台以上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应大于3米。5.3土石方机械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应在离电缆1米距离外作业,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机械的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超过机械本身性能的规定,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米或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大于1.5米。配合机械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机械使用前应有整机检查记录。5.4钢筋机械中钢筋冷拉作业区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传动部位应作可靠防护措施,设备应作保护接零并配置漏电保护器。5.5凿岩机械的风、水管应无漏水、漏气,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出风管内的水份和杂物。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的中心线保持一致,电缆线严禁敷设在水中或金属管道上通过,电缆穿过机械、车辆通道时须有防护措施。作业中应及时检查及落实防冒顶、塌方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佩戴、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6通风设备的风管接头应严密,口径不同的风管严禁混接。主机与管件的连接应符合要求,电器部分电流过载继电保护装置应齐全,通风机和风管上严禁悬挂或放置物件。5.7打桩机械应取得准用证方可作业。打桩机应设超高限位装置,行走路线地耐力须符合说明书的要求。打桩操作应遵守操作规程。5.8特种设备应按安装、拆卸方案施工,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附墙装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等)应齐全有效,施工单位应当自特种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使用备案登记。5.9起重吊装的吊装索具须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起重吊装作业平台应符合安全规定。多台起重设备同时作业时应有同步保障措施。6.施工警示标志管理6.1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须设置危险警示闪灯。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62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6.3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各种管线井盖缺损或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能及时设置井盖的,施工单位须设置半通透式护栏进行围蔽并悬挂警示闪灯。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明显的施工标志牌。6.4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确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进行公告,施工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7.安全防护用品7.1、施工现场所购买的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第一次使用和再次使用的,必须将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登记备案证明》和发票的复印件存档被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检验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7.2、施工现场应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安全防护用品抽样检查和检验,检验合格后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并将检验记录存档备查。7.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胸卡和安全帽,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应穿橘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带明显标志必须佩戴安全帽,施焊人员必须佩戴专用绝缘手套和电焊帽、穿绝缘鞋。五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环境因素控制的内容和措施1.施工现场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管理目标,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备有检查记录。2.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3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堆放高度应低于围挡,不得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4.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的,在场地允许的条件下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5施工产生的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清运前应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防止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余土须立即清运。6.施工现场应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工地排水须经市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建设部CJ3082-1999)的规定。7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须采取喷淋压尘装载,并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使用密闭改装的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8.施工现场应设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符合保洁标准,防止污染道路,并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场内保洁工作。隧道、泵站、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距出入口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在出入口处设置沉沙井、排水沟、洗车池,配置高压水枪,运输车辆出场前要彻底清刷车体和车轮,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小于6米,宽不小于4米。9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使用预拌砂浆。使用砂浆不足2立方米、需在现场拌制砂浆的,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合,确需占用道路拌合的,须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拌合完成后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10.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必须采取降尘措施,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得排泄有毒有害气体。11遇有四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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