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1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培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通过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项目法人招标或委托,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以及与之配套的管道、-2-线路、设备安装、景观和总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建筑物的改建、扩建、维修、设备更新、装饰、装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是指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应拥有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注册资本金等应具备综合能力的确认。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建设程序,应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装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等资格条件,经认定合格,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后,在认定的工程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3-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或多项资质。鼓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企业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多项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中予以确认。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承担项目管理工程类别,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和省注册的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工程咨询师等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取得认定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执业。持证执业人员流动的,填写《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3),并经双方当事企业书面签署意见,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在变更后的聘用企业执业,且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初次取得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一年内不得变更。省外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项目管理企业资格-4-认定,适用本办法。国家已批准具备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省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按照专业技术经济能力分为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三个级别。第十一条具备一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工程项目管理”;(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和省注册执业资格证,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甲级(一级)资质两个及以上;(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15年以上从事-5-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0人;(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具备一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第十二条具备二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工程项目管理”;(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6-(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甲级(一级)资质一个和乙级(二级)资质一个及以上;(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具备二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总投资1亿以下(含1亿)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第十三条具备三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7-范围内注明“工程项目管理”;(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乙级(二级)资质一个及以上;(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具备三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8-以下(含5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其合格证书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作为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考核的依据。第十五条省外企业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其资格认定可按本省企业规定条件申请。如取得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合格证》,市(州)县不再进行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规定程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经认定合格者,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证书》,证书分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第十七条新设立的项目管理企业,应符合第八条规定,-9-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企业增加“工程项目管理”经营范围,满足设立条件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项目管理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列申请资料:(一)《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其中具有的资质正本原件和复印件;(四)企业章程;(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技术、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七)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十八条凡申请高一等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的,除提供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0-(一)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企业其他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财务决算年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四)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合同及质量、投资控制、工期、项目后评估资料。第十九条项目管理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申请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申请表》(附件2);(二)所在项目管理企业任职聘用证明;(三)本人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四)培训考试合格证明;(五)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第二十条已具备相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资质),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四川省省外入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4);(二)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11-(三)设立四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四)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管理、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并满足注册资本金和人员配备要求。第二十一条未取得相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资质),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条件和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证书》,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配备相应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认定的等级允许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并持证上岗。-12-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一)协助政府代建部门、使用单位或项目法人(业主)进行前期策划,组织编制报审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或协助政府代建部门、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业主)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的行政许可批件;(三)协助政府代建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