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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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16组数字,一起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六条)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公职人员包括6类人员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有政务处分权的处分权的机关、单位包括2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清洁、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3个基本原则政务处分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期间分5种情况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被开除的六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有的党组织书记履行职责心不在焉,不研究党的工作、不落实党建责任,当甩手掌柜;有的部门党组(党委)把机关党建工作全甩给机关党委,不上心、不用力;有的基层党组织书记不把党内职务当回事,认为行政职务是实职、党内职务是闲差;有的肩膀软,遇事推托绕、搞击鼓传花;有的奉行好人主义,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放水,个别部门机关纪委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力举措加以解决。(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入市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有的党组织书记履行职责心不在焉,不研究党的工作、不落实党建责任,当甩手掌柜;有的部门党组(党委)把机关党建工作全甩给机关党委,不上心、不用力;有的基层党组织书记不把党内职务当回事,认为行政职务是实职、党内职务是闲差;有的肩膀软,遇事推托绕、搞击鼓传花;有的奉行好人主义,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放水,个别部门机关纪委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力举措加以解决。(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有5种情形第三章用14条条款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4类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5类事项(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4类需要回避的情形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触犯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有3类(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11类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务以及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务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11类行为(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汇报完毕敬请指正大庆市总工会机关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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