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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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3.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019年11月18日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第三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四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第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业务种类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其复印件;(三)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四)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第八条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网络平台注册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证件: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疑似错误”及其复印件);(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设立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第十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二)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六)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河南省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并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要求。第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络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五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交易撮合业务或者使用自有车辆完成运输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实际承运人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后,不得将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委托其他经营者。第十六条网络货运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十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与实际承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等信息化技术,提升运输管理水平。第十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使用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承担运输任务时,应当督促实际承运人保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十九条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发现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二)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三)未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四)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五)未及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二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第二十一条县级行政区域未设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网络货运许可、分支机构备案,受理网络货运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3.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019年11月18日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第三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四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第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业务种类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其复印件;(三)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四)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第八条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网络平台注册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证件: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疑似错误”及其复印件);(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设立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第十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二)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六)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河南省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供总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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