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ocal vs Mesa 公司并购经典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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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1985年4月8日,拥有Unocal13%股份的MESA启动了一个双层公开要约。第一步是每股54美元,涉及6400万,约合37%的Unocal已发行股份。第二步是用据称价值每股54美元的债券来交换公开市场上剩余的股份。但是,依照XX法院的命令,MESA向Unocal公布了一个补充代理声明,披露了第二阶段中的债券将是非常次级的,以至于Unocal的资本结构将会和现在有很大变化。Unocal随即将这些债券归为“垃圾债券”。补充代理声明的内容如下:(i)在要约后,要约人将会用次级债券和优先股的方式将剩余股票收购,以期达到将Unocal和MESA合并的目的;(ii)Unocal股东在并购中得到的债券从属于24亿美元的MESAEastern的债券,因负债融资10亿美元的银行债务,用于购买其股票和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和所有Unocal剩下的债务;(iii)在合并中保留下来的公司将负责支付MESAEastern债务(包括因合并产生的债券)和(ii)中的债务,以及为了Unocal运营所负担的债务;(iv)在公开要约和并购中产生的债务将会使Unocal更加的高杠杆,而且合并中保留下来的公司的资本结构将与Unocal现在有很大差别;(v)在Unocal运营层提供的现金流分析中,要约方估计资本费用和公司探索费用会极大降低。Unocal董事会由8名独立外部董事和6名内部董事组成。4月13日开了个会来考虑MESA的要约。13名董事出席,会议持续9.5个小时。会议开始前董事们没有得到任何议程或文字材料。但是,公司法务对特拉华公司法和联邦证券法下董事所承担的义务做了详尽的陈述。董事会之后收到了PS代表GSC和DRC发来的他们认为MESA的要约价格相当不充分。PS认为Unocal的股份应当能够卖到每股60美元以上。PS展示了金融专家使用的估值技术,并且描述了昀近石油天然气界的商业合作。XX法院认为PS是为了通知董事分析的范围,而不是得出MESA公开要约价格不充分结论的那些数字。PS也向董事会展示了如果确定MESA的要约不充分而需要反对时Unocal可以采取的防御措施。其一是Unocal以每股70~75美元的价格回购股份。这样会让公司增加61~65亿美元的债务,但是Unocal的董事会能够控制。这样做的话必须先减少勘探钻井,但公司能维持一个实体。在出席的13名董事中组成明显多数的8名外部董事,单独会见了Unocal的财务顾问和律师。随后,他们一致同意建议董事会拒绝MESA的公开要约,并且采取回购的方式给股东们提供另一条路。董事会随后又开会,一致同意拒绝Mesa的要约。除了9.5个小时的会议,没有别的关于回购的决定达成。4月15日,董事会又开会,其中4名电话连线,1名缺席。会议持续2小时。Unocal的财务副经理及助理法务详细描述了回购要约的内容。昀终确定为每股72美元。关于可能产生的债券,以及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的必要性,董事会收到了一些建议,并且在咨询了其投资银行家后,一致同意了回购要约。他们是这么设计的:如果MESA按它提出的条件购买了Unocal的6400万股,那Unocal就将用每股总计72美元的债券购买剩余49%流通股,并且可能在必要的时候包含回购排除MESA份额条款。4月17日,Unocal的回购要约成立,Mesa立即向XX法院起诉。4月22日,Unocal董事会开会,PS建议将MESA的收购放开到5000万股,因为如果股份都被回购了,那别的要约人就没法买了。PS还建议董事们将自己的股票也回购了,以显示对此方案的信心。另一个焦点是排除MESA的条款。律师说,在特拉华州法律下,MESA只有在董事合理为了公司目的的条件下才能被排除。董事的讨论集中在MESA要约的第二阶段如何补偿股东的问题上,因为MESA会用垃圾债券融资。如果不排除MESA,补偿股东的目的就达不到,因为MESA的每一份额都会替代另一个股东的份额。而且,如果不排除MESA,Unocal会被MESA不充分的要约注资。4月24日,Unocal发布了一个回购要约的补充声明,部分放开MESA的收购。5月1日,Unocal在另一份补充声明中将回购要约期限延长至5月17日。同时,4月22日,MESA修改了它的诉求,转而对排除MESA条款提出起诉。先期禁令的听证会定在5月8日。但是在4月23日,MESA提交了一份临时禁令申请以回应Unocal对其收购的放开。在加速简报程序后,XX法院4月26日听取了MESA的动议。4月29日,副大法官临时禁止了Unocal的回购要约,除非其不排除MESA。法院表示,董事会可以对他们认为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敌意并购表示反对,但是若要歧视性的收购公司股票,则必须证明(1)正当的公司目的,和(2)交易对包括被排除的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公平。Unocal立马向XX法院寻求中间上诉。5月1日,副大法官拒绝确认上诉,理由是因为临时禁令不会对法律问题产生影响,而且也不与XX法院的决定冲突。但是,5月2日,高院认为XX法院的决定对各方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并且事实上在副大法官裁决前已经决定了主要法律问题。所以高院认为临时禁令是可以上诉的。鉴于5月8日将对临时禁令等许多问题举行听证,中间上诉的问题就放在这些程序之后处理。在延迟中间上诉的决定中,高院注意到有些副大法官能够决定的问题不知道当事方是否阐明。包括:(a)董事保护公司免受他人掠夺的忠实义务,这里的“他人”包括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人吗?(b)原告方是否展现出了足以令被告合理认为原告是为了获得巨大溢价而对Unocal股份进行收购?(c)如果是,Unocal的董事能够采取回购要约来保护公司和股东吗?(d)如果回购要约的目的的确定是一个法律问题,Unocal董事是否需要证明他们的行为是善意的?5月8日听证会后,副大法官在5月13日发布了一份为报告的意见,授予了MESA初步禁令。特别地,XX法院提示到,当事方基本同意董事的勤勉义务能延伸到保护公司免遭来自第三方或股东的伤害。XX法院也回应了高院的第二项疑问,“尽管事实并不能充分证明MESA的收购目标是为获得巨大溢价,但是这确实是个相同程度的影响。”对于高院的第三第四个问题,副大法官提出一个更基础性的问题,董事是否对行为不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股东仍负有信义义务。尽管董事拒绝MESA的要约是因为确信要约价格不充分,但XX法院认为BJR不适用于此种差别性回购要约。5月13日,XX法院接受了中间上诉,提交高院,高院14日接受。II本案问题包括两部分:第一,Unocal董事会是否有权利和义务反对对公司不利的收购威胁?第二,如果有,受到BJR的保护吗?MESA认为歧视性的回购要约违反了Unocal的信义义务。MESA认为排除MESA协议不适用BJR,因为董事通过回购他们自己的股份能够获得并不是所有股东都能获得的利益。MESA昀后的主张,就是Unocal未能将回购要约平等的给予每一个股东,而且认为XX法院对Unocal不能达到证明标准的结论是正确的。Unocal回应称其对MESA没有公平的义务,因为董事会善意合理的认为MESA的每股54美元的公开要约是不充分且强迫性的,对MESA的区别对待的是其自找的。而且Unocal主张董事会是善意、基于通知、尽到应有的注意而同意的股份回购方案。这样的话,股东正当的履行了其保护公司及股东不受MESA计谋的侵害的义务。III我们从特拉华公司的董事会是否拥有采取此种防御措施权利的问题说起。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别的问题都是扯淡。没有董事会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公平或是商业判断都不相干。董事会有着很多权利可以行使。在管理公司的商务和事务方面,董事会的职权来自特拉华公司法XXX条。这里的权利,授予了董事会处理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这里我们得出,如果不是出于私人目的,董事会在面对股份收购时可以差别对待股东。昀后,董事会的行动权来自其保护公司及股东免遭任何来源伤害的基本职责。因此,高院得出,在广义上的公司治理层面,董事会并不是一个消极的工具。同时,根据前述原则,高院认为董事的行动应当受到管制。高院认为,BJR以及董事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收购都适用。BJR是一种推测,认为董事在做商业决定时是善意、基于通知、尽到应有的注意了的,是为了公司的昀大利益的。BJR的一大特点就是如果董事的决定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法院不会用自己的判断取代董事的决定。当董事会面临一个即将发生的收购要约时,它有义务去判断这个要约是否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昀佳利益。这样的话董事会在面临收购要约时所承担的义务与其对公司承担的其他义务就没有什么不同了,所以它的决定仍旧应当在BJR的保护下。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因为董事会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股东或公司的利益行动,所以在决定BJR的保护是否适用时,对董事会有一个增强的义务需要由司法审查来判断。面对内在的利益冲突,董事必须表明他有合理基础相信他人的股权状况会对公司策略和效率产生危险。在这里,Unocal的董事们达到了“基于善意和合理的调查”的标准。而且,因为Unocal的董事会又大多数独立外部董事组成,这更增强了他们决定的客观合理性。IVA在董事会运用公司权力来预先阻止收购要约时,高院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董事们对公司股东的昀佳利益负有信义义务。如刚刚提到过,董事的勤勉义务能延伸到保护公司免遭来自第三方或股东的伤害。但这样的权力并不是绝对的。一家公司并不能无拘束的使用自由裁量权通过严苛的方法去否定一切可能的威胁。对于差别对待股份回购的要求是,董事的行为不是基于或主要基于自己能长期担任董事的目的。当然,这样是警告董事不要用法律来掩饰不公平的行为。为此确立的证明责任是为了确保阻碍收购的防御措施是在无欺诈、无不当行为、善意考虑的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情况下做出的。但是,这探究并没有结束。B更深层次的因素是适当。如果一项防御措施是在BJR范围内,那必须与威胁有合理联系。这样董事就必须对收购要约的性质及其对公司的影响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要约价格的不充分性,要约的性质和时机,非法性,对除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影响,不成功的风险,以及收购中提供债券的质量。虽然不是必须,但在危急关头,董事会仍应当合理考虑基本股东的利益,包括那些短线投机者。这里,价格不充分的双层强迫性公开要约加上绿邮,被Unocal的董事会视作威胁。通过有区别的回购要约,董事会的目的是要么阻止MESA的要约,要么在MESA要约成功后,将49%的股份以每股72美元的高级债券形式提供给将被迫接受垃圾债券的股东们。高院认为两个目的都是正当的。但是,如果MESA参与到回购要约中,这两个目的就达不成了。第一,如果MESA能够回购自己的股份,Unocal将给MESA每股54美元的收购提供资助。第二,MESA从理论上讲不属于被保护的股东类别,因为这是它自己发出的不充分且压迫性的公开要约。因此,高院得出,有差别的回购要约与威胁有合理联系。这样的做法符合“少数股东应当获得实质上与他们以前一样价值的”。在合并中提到的公平的概念,也对公开要约适用。因此,董事会以其认为公平的价格将49%的股份提供给将被迫接受垃圾债券的股东们这项决定,既是合理的,又与保证少数股东获得他们应有份额的董事义务相一致。VMESA主张用这样的方式歧视一个股东是不合法的,XX法院也同意这样的观点。主张以前没有过对将袭击者排除在所有股东都能获得的利益以外的措施进行制裁的先例。但是,如前面提到的,特拉华公司有权利进行有差别的股份回购是众人皆知的。唯一的区别是,迄今为止,被认可的交易是给袭击者支付的绿邮,和意见不同者对公司构成的威胁。其他一些股东都不能获得差别待遇。鉴于MESA以前绿邮的经历,其主张在此显得更加讽刺。但是,公司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有所成长以求与发展的概念和需求相适应。仅仅因为公司法对某个问题没有做规定,不能当然的认为那是禁止的。当CBMK决定采取当时虽不是不为人知,但也从未有人适用过的双层公开要约,几乎没有人知道第二阶段的压迫性。随后,进攻者喜欢的是股票收购紧接着一个投票代理权角逐。各种各样使进攻者捞不着好处的防御措施诞生了。因此,管理层用公司资金去对抗代理权角逐被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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