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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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2013年3月曹文来源:金融时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全球共识在全球监管思路进行重大调整的背景下,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成为不争的前进方向。美国推出的“史无前例”金融改革方案,主要体现了三大特征。一是改变监管模式,实行表内外全覆盖监管。新的监管模式将易于让消费者受到损失的高风险表外业务纳入全程监管范畴,使消费者表外交易能够获得与表内交易同等的保护权,也使得金融机构表外创新的自由得以约束;二是修改法律,重剑保护消费者利益。以信用卡为例,美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相关法律多达18部,奥巴马政府在此基础上又推出《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该法案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奥巴马表示:“通过此项法案,(金融)消费者们将拥有他们应有的强劲可信的保护。我们将继续推动以透明、履责和双方责任为价值(取向)的改革——这些价值对我们寻求建设(发展)经济的新基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成立专责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一揽子改革方案中,有一点特别引人注目,就是成立个人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负责制定和推行诸如抵押贷款和信用卡等方面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人的保护,防止次贷危机大规模祸害民众。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监管思路也进行了调整,及时修补相关法规。目前,一行三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银行业协会也建立了专门委员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还在内部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也建立了专责机构。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银行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起步较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系消费者以金融产品、信息或服务作为交易对象,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发生的一切活动或过程。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也是厘清金融服务机构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一)知情权。金融信息具有天生的不对称性,加之交易双方的目标和期望总是貌合神离,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失衡使更多的焦点集中于金融机构义务的履行——尤其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与关注。在此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对其消费行为享有基于服务者提供信息而决策的权益,即金融消费者及时获取与消费有关的准确、公平、及时、没有误导的全面信息的知情权益。(二)受教育权。公众教育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这个权益具有充分性和一致性,无论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无论是高端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还是一般的存款人,都有权作为普通消费者接受充分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作为客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银行应该明确自己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责任,有义务利用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对其客户和社会公众展开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三)选择权。选择权是金融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产品有非常清楚的认知和了解,对其他的同类产品和服务有充分认识,在有足够选择的提前下,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当时当地、对其最有利的决定。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银行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客户的自由选择权,而不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四)隐私权。在银行对产品风险和服务相关的义务作了充分披露、保证公平合理对待每位客户的基础上,还必须帮助客户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遵守《信息保密法》,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这就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信息持有者对其与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的是,金融隐私权指向的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它是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包括信息所有人经济与财产交易状况方面的信息,如信息持有者财产状况及其财产流向的信息。(五)受服务权。金融消费者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和个人需求,在与银行发生业务关联并购买其金融产品时也有权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前中后台的员工应在处于合理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组织架构下,以热情、高效、严谨、负责的态度不断修正服务工作的规范度,以付出卓越的“人力资本”来履行对各阶层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六)受益权。银行负有明确披露金融产品收益情况的义务和责任。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日趋开放,银行个人理财已逐渐成为该金融机构里一个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利益增长点。因此,如何利用优质的个人金融服务来保证个人金融消费者的受益权益势必成为银行坚定不移的发展理念和有力工具。让客户能享受到市场发展带来的合理的财富增值和收益,就要求银行必须通过金融创新,通过有效的内控,在保障客户基本利益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和创造最大化的收益。(七)投诉权。当金融消费者面对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产品、在金融消费的过程及有关规定、权益、风险等存在理解不全面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有效投诉和建议的渠道、建立有效的受理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以妥善解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是每家银行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银行赢得客户、取得发展的有效保障。(八)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金融消费者既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一)金融消费者求助求偿权未得到有效维护。由于金融知识有限、掌握信息不对称,现实中金融消费者难以保证所有的投资、消费行为达到理性化。据不完全统计,在目前有关部门受理的客户电话、信访件中,反映情况类约占14%,服务投诉类约占30%,业务咨询类约占56%。说明当前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还不到位,金融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相关的服务等信息缺乏了解和认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还不十分明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些金融消费者考虑到“请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耗力,因此望而却步,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二)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确认。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随着竞争的引入,新的金融业务品种和高附加值的服务层出不穷,出于自身利益,金融机构很难客观、公正和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以目前广泛使用的贷记卡来说,银行着重宣传的是诱人的免息期,但对于最低还款额的宣传却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以致于出现了一个“利息陷阱”。由于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使消费者在不同服务提供者间进行选择的权益无法实现;由于不明金融机构收费定价的财务依据,而承受其任意向消费者转嫁成本等,不仅造成金融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甚至还要背上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三)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的受益权未得到全面体现。近几年来,有关部门陆续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发现其征信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在贷款审核环节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据查许多金融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简单地将身份证和户口簿交与亲戚或朋友甚至开发商,莫名其妙地替他人背上借款,成为“假按揭”中的一员。此外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违约记录中有部分是由于银行未尽到提醒、催收义务而造成的。由于个人信息的非公开性,一般情况下,个人不会随意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如果银行能够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此类活动时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避免因信贷行为不当而影响个人信用度的现象发生。(四)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未得到切实保护。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金融消费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银行自身信誉带来了不良影响。一旦存款人预感到金融资产、经济隐私权将受到威胁时,就会使公众脆弱的心理失去理智,自利和自保的心理会驱使存款人同时挤兑存款,这就是经济学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可能诱发金融风波。另外随着银行卡、互联网的推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制造伪卡、电话转账、网上转账、网上消费等方式诈骗资金现象不断增多。在自身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倾向于自己保管现金,分散的交易活动无疑将提高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社会成员间资金剩余和短缺同时并存,分散的交易活动将导致整个社会交易的萎缩和交易量的下降,造成金融资源的协调能力、配置能力面临失调。(五)金融消费者参与和监督的权益未得到根本保证。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切实降低银行风险,防止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金融诈骗案件发生,应建立政府监管、银行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立体监管体系。现实中,由于信息获取的可得性程度相对较低,金融消费者基本处于弱势地位,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收益状况和流动性等信息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区分问题银行和非问题银行,难以按照市场力量所形成的规范化程序监督、约束银行的经营活动,其“监督”的权益未得到根本保证。几点对策(一)加快相关立法工作。银行业的垄断经营带来的信用卡消费纠纷呈上升趋势,跨行收费、信用卡年费等大面积纠纷引发对于银行经营“潜规则”的质疑。另外随着分业经营要求的松动,银行理财产品又成为金融消费者问题新的焦点,银保产品、银证产品等也成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纠纷的热点,因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欺诈与误导导致的争议不断,消费者投诉直线上升,如理财产品客户诉渣打银行案。与日益频繁而大量涌现的金融领域消费者问题相比,一个尴尬的事实是,我国至今未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制度,尽管已实施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理论上讲,应该能涵盖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但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使其保护对象限于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由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这部法律中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难以适用,金融消费中的大量问题均无法通过法律得到解决。其他法律法规也各有其立法目的,不可能过多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也无法兼顾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因此,立法机关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做法,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益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保护程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稳定。(二)加强监管力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成立一个拥有足够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价、预警与管理,支持并关心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共管理部门,强化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尽可能维护市场信心、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以及减少金融犯罪将变得尤为重要。在此方面,香港金管局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该机构是负责促进银行体系稳定及有效运作的政府机构。虽然金管局没有保障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但根据《银行业条例》,金管局有责任确保银行以负责、诚实及务实的态度经营以及促进银行维持正当操守标准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规则。金管局的职能也包括遏止与银行业务有关的非法或不正当的行为。香港金管局一直非常重视金融(银行)消费者保护工作。就商业银行的投诉管理工作,金管局出台有《处理投诉程序(监管手册-C.4)》,要求银行全面、公平及迅速地处理客户投诉。为加大保护力度,监管局仍继续强化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规则制定和现场检查,IC.4也会根据实际不断修改。同国内的神秘人检查类似也推出了乔装客户检查计划,即从消费者的角度,评估商业银行遵守《银行业营运守则》的情况。在投诉管理方面,向大众广而告之详细的投诉渠道、投诉方法、投诉处理程序、投诉的回复流程、金管局的调查调解权限、消费者保护投诉联络人名单、往年的投诉类别及相应数据以及明确的投诉处理范围,既明晰了消费者维权的具体做法,又阐明了金管局的角色和责权。除此之外,香港政府还决定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根据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布的消息,香港政府还在调解效率、投资者教育、投诉制度改革以及检查评估结果的定期披露方面继续努力着。(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会员银行制定并发布实施《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市场反响热烈,一改过去基于保护银行单边利益理念,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发,规范银行制度、流程和做法,实现金融消费者和银行双赢,得到各方高度好评。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在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独特作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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