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收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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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公司收款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及各公司,货币资金收款工作的管理,保障各单位货币资产安全、完整,根据集团各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业务范围:包括应向缴款方收取的定金、货款、附加费用、代收款项、往来款项、服务费、其他收入款项等资金收款业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二、收款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现金或刷卡方式收款的规定缴款方选择现金交款或POS机刷借记卡进行结算时,必须到计划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未经授权,非财务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在现金清点过程中,缴款方至少要有一人在场;POS机刷借记卡过程中,应认真操作,注意结算金额,客户签名与卡上签名相符。如果非持卡人本人刷卡,缴款方必须提供持卡人为客户垫款证明原件,手续完毕后即时开具收据。外出服务维修费和配件款超过5000元,客服人员或维修人员-2-应把资金存入(或汇兑)到公司指定银行帐号或银行卡中;5000元以下经收款单位负责人授权,客服人员或维修人员可以直接收款,如两天内能够返回公司的,应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交给公司财务部,两天内不能返回公司的,应在收到款项当天存入公司指定银行卡中,并传真或者短信告知财务缴款人清单。次月10日集团财务部会提供销售配件人员欠款,维修人员维修工时、配件欠款清单并通知欠款本人,同时发送给运营部,人资行政部,如不按规定缴款,计划财务部有权在工资及各类费用报销款中扣除,扣除前知会欠款本人。维修厂核算员和各配件店收款员当天收到的货款必须在收款当天下班前交给所属公司财务部或存入财务部规定的银行卡中,不得坐支现金。第五条、客户自存或银行卡转账方式收款的规定缴款方选择给各单位银行卡汇款时,必须把资金存入(或汇兑)到各单位指定的银行卡中。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将客户款挪用、转借他人、冲抵费用。集团所有非财务员工不得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不得要求缴款方把资金存入(或汇兑)到自己或非单位指定银行卡内。特殊情况下,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客户回款,公司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客户收取,并及时交回公司或汇入公司指定账户、银行卡内,公司给予报销汇款手续费。-3-非经授权,擅自收款的,不予报销手续费,并且按照占用公款予以处罚。第六条、银行结算收款规定当缴款方以银行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电汇、信汇等银行结算方式付款时,应把资金存入(或汇兑)到各单位指定银行账户。出纳员应在第一时间到银行办理支票或银行票据存款手续,并及时查询入账情况。如票据付款单位名称与实际缴款方不一致,必须获得实际缴款方声明对单据负全责的情况说明和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免除本集团的潜在责任。收到承兑汇票时,出纳必须查验承兑汇票的付款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缴款人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要求出具代付款说明书,同时要查验背书章的清晰和完整性,对印章不清晰的,必须要求缴款人出具说明。第七条、收款查询和确认各单位出纳员每天上班后半小时内必须查询所有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的收款明细,编制前一天的资金收入表。及时反馈给海融公司,海融公司必须在收到资金收入表后半小时内向财务部提交精确的收款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机号等,客户姓名的每一个字都要与合同一致),以便财务部及时准确入账。如海融公司无法按时确认收款信息,出纳可编制未确认清单每周一发送给海-4-融公司相关人员和营销部经理、财务经理以及总经理,请其关注收款确认事宜。第八条、收款收据开具当确认资金已实际存入公司账户时,出纳员应及时开据收款收据,收据记载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加盖“现金收讫章”或“财务专用章”;结算方式要写清现金、支票、汇票、电汇、信汇等。客户存入银行卡内的款项,在开具客户收据上没有客户本人签字,待客户或代办人到公司索取还款收据时,必须要求客户或代办人在客户收据第一联收款单位联上签收。公司出纳对开具的客户收据的第一联(收款单位联)和客户未领取第三联(付款单位联),负有及时收集和妥善保管的责任。对于使用后整本客户收据第一联(收款单位联),要求各公司出纳保证全本收据每页完整、不遗失。作废收据要保证第一、二、三联都加盖作废印章,并完整存放在收据存根联中。要求编制以本为单位的电子目录表,以便日后备查。第九条、集团内部单位往来款项收支规定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资金往来,收款方应开具收款收据,并及时传递给付款方。各单位之间应及时对帐,每月确认一次。三、禁止事项及处罚规定-5-第十条、未经授权代收款项处罚规定未经各单位负责人授权严禁任何非财务人员代收各类款项。一经发现,除将相关款项上缴公司外,将以代收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款项滞留天数,对代收人处以每天5%的罚金。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代收人负责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公司员工虚开收据处罚规定集团内只能由各单位财务部向缴款方开具加盖有“现金收讫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严禁其他个人或部门向缴款方出具其他任何形式的收据。如发现有假造收据、欺瞒客户的行为,责任人双倍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附则第十三条、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200—500元处罚,问题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解聘处理。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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