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及实施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与标志(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从2002、2003、2005、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分四批对米、面、食用油等35大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管理。1、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而具备规定条件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内容有3项:(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2、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机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证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3)《中华人民共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植物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1)坚持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3)实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县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文件规定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办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有关信息;(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3.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4.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与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与公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2002年、2003年、2005年、2006年分四批公布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目录35类。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产品种类,后2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例如:小麦粉:0101(01表示粮食加工品,01表示小麦粉)大米:0102(01表示粮食加工品,02表示大米)(四)食品市场准入标志1、标志管理制度要求(1)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出厂必须加印或者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自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3)食品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属于质量标志,由“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组成。(4)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应当加印或者加贴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但是散装食品和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食品应在其大包装上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2、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作用(1)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3)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3、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见图4-3。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二、基本要求、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及资料准备(一)基本要求1.环境卫生要求。2.生产资源要求。3.原辅材料要求。4.生产加工要求。5.产品要求。6.人员要求。7.检验要求。8.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9.贮运要求。10.质量管理要求。(二)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通则》共分为七大部分:(1)制定通则的目的。(2)通则适用范围。(3)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详述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十个方面必备条件。(4)规定了凡具有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种类和数量。(5)规定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的要求:一是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二是现场核查。三是规定了对通过HACCP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四是对分装企业的要求,五是不合格项的改进,六是规定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样并按规定时间(7日内)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6)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的有关规定,规定了检验项目、发证检验有关规定、发证检验的判定、出厂检验、“※”检验项目的有关规定。(7)说明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2.审查细则审查细则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必备的生产资源,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产品相关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检验项目:规定了发证检验项目、监督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项目检验规定。抽样方法,规定了抽样原则、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及样品的签封。(三)、食品企业获得QS标志的资料准备1.按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2.企业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3.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5.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复印件3份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7.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2份8.已获得HACCP认证的,应提供HACCP认证证书复印件3份,若是出口食品还应提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复印件3份。9.申请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