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中央行政机关名称组成或例举是否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技术监督局等行政主体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人社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等行政主体国务院办事机构外事办、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等不是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一般不是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时是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形时间和方式限制收费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1)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例外】权利人同意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余不行依申请公开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2.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1.能当场,应当场答复;2.不能当场答复:15+15【补充】按要求形式,无法提供可安排查阅复制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行政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行政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行政许可目前项目(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范围)(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取消的项目普通发票领购审核(日常管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取消);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强制);拆本使用发票(法律禁止);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法律禁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含税务行政许可)(掌握)申请1.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注意】税务行政许可,也可以委托他人。2.可以书面,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的申请材料。3.八项公示: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免费)【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与此完全一致。受理1.不受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时告知。2.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3.可更正:可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为受理)。【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此完全一致,仅仅强调《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审查1.形式+实地(两名以上)2.下级行政机关初步审查(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若材料不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但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材料)。决定1.书面形式2.决定时限(1)当场能决定的:当场作出(2)一个主体实施许可:20日+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平级多个主体实施:45日+15日(4)跨级多个主体实施:下级20日审查决定【注意】税务行政许可:一般的:20+10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注意】听证【见下表】、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3.送达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注意】税务行政许可:自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开,10日内颁证。行政许可的延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此完全一致。实施的特别规定资源利用、行业准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的特别规定【注意】税务行政许可1.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4.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变更或撤回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6.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收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行政许可听证与税务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的听证税务许可听证听证的范围主动(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听证税务许可听证申请时间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通知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必要时予以公告。公开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回避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税务行政许可1.该公告列明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设定)实施机关条件数量申请期限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按政府采购合在购买标书时提出条、《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同或招标公告确定申请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地税局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无数量限制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主管税务机关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2.因其他原因无数量限制1.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2.其他原因,在申报期限内申请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无数量限制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主管税务机关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无数量限制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区县税务机关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无数量限制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无数量限制按月度预缴的:每年1月31日前申请;按季度预缴:每年3月31日前申请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无数量限制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能够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无数量限制行政处罚的种类(熟悉)理论分类(熟悉)法律分类(熟悉)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时,不超过20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适用听证程序)吊销许可证或执照(适用听证程序)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财产罚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训诫罚警告听证适用范围及内容(结合税务处罚听证的相关内容)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听证的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罚款(公民2000元以上(含本数)、组织10000元以上(含本数))、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听证权告知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申请的提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形式未明确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做明确规定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听证通知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组织听证会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制作听证笔录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的中止无规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布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听证的终止无规定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注意】(1)当场收缴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