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其他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等,予以警告处分。(二)无教案上课的,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记过处分。(三)岗位履责中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损害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彰优资格,经济补偿,自己挽回消除社会影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1、上课上班脱岗或课间缺乏严格规范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2、安全值日不到岗不尽责,造成安全事故的;3、实施安全首问负责制,教师在场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不闻不问不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四)酒后上课或擅离课堂的,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五)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予以记大过处分。(六)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予以记大过处分。(七)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者,予以记大过处分。(八)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九)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未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过处分;已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十)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传播邪教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予以警告、记过处分;危害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十二)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身心伤害,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教师资格,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第四条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受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第五条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二)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屡教不改的。(二)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四)伪造或毁灭证据的。(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第八条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其程序为:(一)立案。(二)调查、核实违规事实。(三)提出处理意见。(四)审批机关批准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起重给予撤销教师资格以上处分的,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对违规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当事人有权在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碾中心校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