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吉林安监局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1]235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实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办法:一、预案评审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一)评审准备。1.申报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单位法人或应急、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预案编制组负责人;各应急职能部门负责人。2.专家人数的确定。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申报单位应根据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3.申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从安全监管局应急专家库中聘请相关行业评审专家,并邀请包括安全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应急人员参加评审。4.各级安全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所聘请的评审专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其与申报单位无利害关系,同时监督评审过程的规范性。5.申报单位直接联系评审专家并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6.申报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前五天将被参评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送达评审专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二)评审程序。应急预案评审以答辩及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1.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预案编制人员介绍预案的基本情况,应重点介绍应急组织体系,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及单位内部论证等情况。2.评审专家应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参照《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参考标准》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涉及的相关人员、物资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情况进行核查。3.评审组向申报单位反馈预案评审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评审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应急预案名称;②评审地点、时间、参评单位和人员;③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④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⑤专家名单(签名);⑥参会人员(签名)。(三)预案修订。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经评审专家组组长复审签字认可后方可视为预案完成修订,并于评审会后30个工作日之内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送安全监管局申报备案。评审会议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履行评审程序。二、预案申报申报单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后,提出应急预案备案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经专家组长签字认可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经专家组长签字认可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四)应急预案的文本及电子文档。三、预案备案(一)各级安全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形式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对于资料完整,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即时受理。(二)受理备案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同时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市(州)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应将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统计上报,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应急预案备案归档应包括以下资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3、经专家组长签字认可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4、应急预案的文本及电子文档。5、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四)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可以不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