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一、公法理论的政治之维公法,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地方政府法、社会保障法、税收法、教会法和军事法等,旨在规定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与代理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则和原则,用以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2]我认为,如果公法制度不够完善,权力/权力关系就不可能理性化,权力/权利关系也不可能良性互动;如果公法制度不发达,就不会存在受约束的权力与有保障的自由,就不会存在可预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的现代化,是以公法制度的理性化与现代作为前提的。在庞大的公法体系中,由于宪法权威毋庸置疑,行政法地位举足轻重[3],因此公法的现代化与理性化,又主要表现为时俱进的、旨在全面及时回应国家与社会现代化需要的宪法与行政法制度变革。各国公法制度发展史表明:公法制度结构及其发展变革,明显地具有语境化的特点,它是公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制约与外在约束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虽然并不存在完全与众不同的公法,但也不会存在普适的公法。在影响公法制度结构及其发展变迁的诸多因素中,政治因素虽然既不如经济因素那么根本,也不如文化因素那么宽泛,但却最为直接;公法与政治通常缠绕在一起,难解难分。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公法与政治共同关注社会资源配置与社会利益分配这一社会主题,还要归因于二者皆侧重于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来促成权力/权力关系的理性化以及权力/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这一方式,以便在最优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最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共同关注的主题以及相近的演绎主题的方式,使得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间具有既竞争又合作的双重特点,[4]二者之间的互动性也因此具有两面性:一是相反相成。公法以其自治性与保守性来制约多变的政治,政治以其不加遮掩的利益偏好或明或暗地阻碍公法追求公正与公平;公法与政治之间互相制肘。二是相辅相成。公法利用政治优势来弱化制度变革阻力,推动制度进步;政治变革依赖公法增进其制度安排的理性,以公法制度变革的方式来正当地实现政治主张;二者互相支持、彼此强化。如果相反相成在二者关系中具有主导性,那么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不仅无助于人的解放,反而要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枷锁;如果二者之间的互关系主要基于相辅相成,政治制度安排的合法性与公法制度安排的正当性基本重叠,二者优势互补,那么这种良性互动有助于理顺权力/权力关系与权力/权利关系,有助于以较小的成本较优地解决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这一社会主题,有利于社会在稳定中发展,有秩序地进步。共同关注同一主题,以相近方式演绎同一主题,在决定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具有水乳交融的天然联系的同时,也就决定了只有建立起完善、发达的政治之维的公法理论,才有助于建构起公法与政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有可能全面客观地描述、解释公法制度现象,并有效地推动公法的发展与完善。相反,任何疏于关注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之间天然联系、缺乏政治之维的公法理论,或者政治之维非常模糊、脆弱的公法理论,都既不成熟、也不科学,只是切实际的空中楼阁,这种存在着结构性缺陷的公法理论,不仅会因结构失衡而致公法理论大厦的倾斜、倒塌,更可怕的是它还会误导公法实践,将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从良性互动关系引向消极对立这个反面,从而有碍于公法的正常发展,并因此殃及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就此而言,建构一种公法理论,的确如同描绘一幅公法地图,一幅应该包含政治之维、推动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公法地图。[5]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兴起与深化,中国法学逐渐摆脱忌言公、私法二分的传统[6],法制建设实践中按照公、私法二分法进行制度变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中国公法茁壮成长,逐步走向成熟。就其总体而言,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相得益彰,良性互动,各得其所。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二者都以积极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为己任,都要服务于、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一方面,如果中国公法建设并未取得现如今的长足发展,不能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恐怕不可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我们也同样难以想象,假如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未能逐步走向深化,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未见成效,但中国的公法却能够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悄悄崛起、迅速成长。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十多年来,中国公法的迅速崛起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持久之间,息息相关。但是,与公法制度和政治制度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中通过相互支持、彼此强化、同步进行的制度变革所形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相渗透、共促互动的格局极不协调的是,中国公法理论的政治之维却显得相当脆弱。有些公法研究不切实际地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却视而不见来自政治变革的现实的、重要的影响;有些公法研究讳言政治,避之惟恐不及;有些公法研究流连忘返于国外“精致”的公法理论,不屑认真对待中国公法制度变革的实际;有些公法研究在探讨制度变革时就事论事,并未打算问津公法制度变革的深层次原因;有些公法研究因方法落后而造成研究视野狭隘,难以将政治变革纳入研究视野。凡此种种,造成了政治维度在中国公法理论中,被其他一些有意无意地不恰当地放大的因素给遮蔽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对于公法崛起所产生的实质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尚未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那些陶醉于纸上谈兵或者迷失于崇洋媚外的不正常公法研究倾向,直接促成中国现有公法理论在描述、解释中国过去二十多年所发生的公法制度变革现象时,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与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相映成趣的是,中国现有的公法理论却缺失应有的政治之维,至少政治之维相当脆弱;公法理论未缺乏对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之间内在逻辑关联的深入探讨。中国的公法理论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公法实践,这就在冷漠的理论与真切的实践之间、在公法研究的视角单一与公法实践的生动活泼之间,形成刺眼的反差。这种不正常的公法研究倾向不仅有碍于公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更是妨碍了公法制度变革顺的利进行,不利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速推进。虽然一种公法理论具备健全的政治之维并非必然就是成熟的、完善的,因为公法理论尚有经济之维、社会之维、文化之维、甚至宗教之维等,但缺失政治之维,或者政治之维非常脆弱的公法理论无疑是不成熟、不完善的。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不仅需要独立于私法的公法理论,更需要立足于中国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交错兼容的现实国情之上,能够对二者之间全方位互动关系加以精当描述、解释的成熟的、中国特色的公法理论。我们认为,中国法学必须得在告别讳言公、私法传统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改变公法研究不问政治的偏见,同时强化中国公法理论的政治之维与其他理论维度,推动与中国特色公法建设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公法理论的早日形成。虽然中国特色公法理论的成熟不可能一蹴而就,公法理论政治维度的强化只能依赖于日积月累的点滴进步,但这并非意味着公法理论能够在学界的宽容等待中自然地成长起来,政治之维的强化需要学界有意识地努力矫正疏离实践的公法研究倾向,全面反思中国公法崛起历程,正视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制度结构交互影响的生动实践,不断地拓展公法研究视野,更新研究方法,学会多角度地描述、解释公法制度现象,准确解读中国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之间的全方位互动关系。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构建起全面回应中国公法实践需要的多维度、多层次的成熟的中国特色公法理论。如何强化公法理论的政治之维,这是一道中国公法学的难题。我们试图在本文中提供一个探讨中国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内在联系的分析框架,确证“中国公法变革与政治变革存在着全方位互动关系”这个基本命题。二、两种制度变革的殊途同归人类文明的发达史,基本上是一部制度进化史;是制度而不是什么别的东西,构成了人类文明发展延续的脊梁。几乎不存在可一成不变的制度,与时俱进的变革通常是延续制度生命、维系制度正当性的唯一方式。制度变革往往直接导源于知识更新,尤其是制度理论的创新,但真正推动制度变革的却并非知识或理论,而是利益驱动;制度变革根源于不同利益主体为了最大化其利益偏好所展开的多方博弈。无论是社会转型,还是经济转轨;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经济体制改革,终归要表现为以一套新制度代替另一套旧制度,或者从无到有建立起一套制度,从而确立起一种新的社会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方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是通过一系列相互支持的、旨在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变革,对既有的制度体系加以战略性结构调整,重新梳理原有的权力/权力关系与权力/权利关系,藉此逐步确立一套更优的社会资源配置模式与更公平的社会利益分配方案。一、公法崛起与政治变革都要诉诸制度变革改革开放之前,中国虽然也有一些零碎的公法制度,但置于“人治底下的法制”的大背景之下,这些公法制度多半蜕化为纯粹的行政管理工具,因此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旨在约束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公法。由于无论是具体的公法制度还是整个公法制度体系,都存在着致命的结构性缺陷,故而体制不顺在所难免,权力/权力关系非理性化、权力/权利关系变成消极对立的“命令-服从”关系也就不足为怪了。从这样一个落后的起点上出发,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公法的崛起,基本上就是一个通过大规模的公法制度变革来重建现代公法体系的过程。这场姗姗来迟的、深入持久的“公法再造”宪政运动,标明了中国法制建设立场坚定地与“无法无天”的过去一刀两断,通过循序渐进的公法制度变革来依次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我们认为,八二宪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法的正式崛起;而其后近二十年的三次修宪以及围绕着修宪而展开的一系列波澜壮阔的公法创制,尤其是从无到有地创制了一批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公法制度,使得中国公法大厦初具规模。中国公法的迅速崛起,为推动民主政治进程,推动权力/权力关系与权力/权利关系的理性化与正常化,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主要的公法制度变革包括制定或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诉法》、《行政监察法》等基本公法制度。与公法崛起要天经地义地诉诸制度变革有些不同的是,通过制度变革的方式来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可谓是政治领域内的一场“范式革命”――从以人治方式转向法治方式来解决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这个核心难题。这就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表现为以制度化选择取代过去的精英决策与/或群众运动式“大民主”来推进政治民主化。邓小平虽然早于1962年就曾指出:“这几年,我们搞了许多大运动,差不多是把大运动当作我们群众路线的唯一形式,天天运动,这是不好的。”[7]但是,真正告别这种大民主群众运动的,却是近二十年之后的事。在1978年,邓小平又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在确立制度化的变革方式的基础上,政治体制改革表现为一个新政治制度彻底替代旧政治制度的具体制度变革问题。之所以需要彻底改革政治制度,是因为“如果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10]而通过政治制度变革的方式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11]这种政治体制改革思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得以一以贯之,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由于公法与政治都重在关注权力/权力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