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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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共2页(第1页)答案务必写在答题纸上,否则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A卷姓名:专业:法学学号:学习中心:一、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简述行政的特征。2、简述行政主体的含义。3、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4、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5、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二、论述题(20分)论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小题6分)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问题: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答案:一、简答题。1、简述行政的特征:①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②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③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④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⑤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2、简述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3、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③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4、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5、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2)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3)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理都须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二、论述题论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2)特定主管原则。其含义是:1.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规定其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2.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3)选择复议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有选择权。(4)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国家的行政管理具有连续性,如果一经当事人起诉即停止行为的执行,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相关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有时还会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共2页(第2页)答案务必写在答题纸上,否则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5)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6)不适用调解原则。适用调解的前提是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也是一种职责,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使,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作出某些让步,以求迅速结案。不适用调解的例外情况是对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7)有限司法变更原则。司法变更权即法院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我国行政诉讼采用了有限司法变更制度,即在通常情况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只能裁决维护或撤销,只有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三、案例分析题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2)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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