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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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有效防范工伤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准确、及时、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2、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a、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b、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c、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c、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4、事故补报和续报。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给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2)、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三、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2、事故发生时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四、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随时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项目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3、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五、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和项目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项目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上报指挥部后,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项目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六、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及上报。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3、事故快报表。4、事故调查笔录。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技术鉴定等资料。6、事故调查报告。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横沥镇安置区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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