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安置职工政策和实践国有企业改革中人员安置政策国有企业改革形式不同或安置职工的方式不同,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与之相应呈现各自不同特点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政策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劳动关系政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劳动关系政策做好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工作需把握三个方面掌握适合本企业改革形式的一揽子政策制定一个完善的实施方案有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一、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政策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政策国家关于分流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企业可以采取新办实体、组织培训、劳务输出等方式;职工可以请长假、辞职、办理内部退养(条件、程序、待遇)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政策1998年中央10号文件困难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向失业保险过渡(并轨)2002年中央下发12号文件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方式二、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劳动关系政策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政策和实践国家政策o禁止“买断工龄”:1995和1999年分别作出规定o遵循继续履行的原则:1998年、1999年先后在国企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出售国有小企业政策,对劳动关系作出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实践地方的政策和实践1.主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后的不同所有制制定不同的调整劳动关系政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全体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国有控股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置换身份”3.企业与职工协商是否履行劳动合同关闭破产企业处理劳动关系政策我国破产法及其对职工安置政策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的规定:区别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执行不同的安置政策固定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合同制工人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劳动关系政策企业改制范围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有企业改制中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资产债务等政策关于资产处理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关于债务处理中有关拖欠职工债务的解决办法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劳动关系政策劳社部发[2003]21号主要政策原则由改制企业安置。根据企业改制后所有制形式不同,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内部退养等其他安置富余人员的方式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进入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二(之一)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二(之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限继续履行改制企业与职工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三对进入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四(之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封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四(之二)工作年限的计算辅业企业改制中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由其他国有单位调入的,其在国有单位的连续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四(之三)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均工资超过本企业月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五(之一)可以新办内部退养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五(之二)原内退人员由主体企业管理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内退人员的管理可采取:一是由主体企业成立专门机构管理;二是主体企业委托改制企业管理,由改制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主体企业承担;三是经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交由地方社保机构管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操作中都要明确资金来源,对预留的费用,要专帐管理。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六债务处理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字[2002]313号)执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七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安置人员费用的核减国资发产权[2004]9号规定,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和预留下列费用:经济补偿金内退人员费用(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人员(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改制方案申报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备案的内容: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措施,社会保险接续办法。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1.(总体方案)改制工作涉及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企业改制的所有制形式、进入非国有企业的人数。(企业实施方案)职工人数、改制形式、进入改制企业人数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2.职工安置的形式和措施总体方案:由改制企业安置主要措施: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采取内部退养的方式主要措施:确定退养条件和办法(企业实施方案:协商解除、鼓励自谋职业等)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3.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和资金来源政策依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的方案;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4.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要按照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对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退休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5-10级工伤的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中央企业改制实施情况备案主辅分离改制工作结束,需向当地省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职工安置情况(包括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情况,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内退人员预留的费用;社会保险接续情况(包括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关于经济补偿金1企业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按在岗工资还是按在册工资确定?2经济补偿金的基准日如何确定?3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规定不超过12个月?4对职工不愿入股怎么办?关于内退人员5内退生活费是否包括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6内退人员的办理条件超过提前5年的怎么处理7内退人员要求参加改制是否允许?8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是否一定5年不变?其他9工伤保险、公积金等能否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10对两不找、临时工、长病休人员如何处理劳动关系?11过去的事业单位如何接续社会保险?谢谢@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