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和财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财务和财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会财务核算行为,收、管、用好工会经费,使经费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财务人员职责第二条工会会计职责负责工会具体会计工作。岗位职责如下:1.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2、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和节约支出。3、督促公司行政按时拨交工会经费,并认真核对其拨交数字是否正确。按时向上级工会上解工会经费。4、完整、准确、及时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组织报送相关报表。5、主动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有关财务工作资料,汇报财务工作情况,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主动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工会财务的审计。6、建立和健全工会财产物品保管制度,登记工会财产帐目,监督和检查工会财产物品保管和使用情况。7、进行会计核算。审查、确认原始凭证记载事项,如实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报告。对记载不清楚、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予以补充或更正。定期核对往来账项,及时清理债权债务。8、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装订本级工会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9、在年度工会工作会议上向会员公布帐目。第三条出纳职责负责办理货币结算业务,岗位职责如下:1、按会计凭证及时、准确地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按月与开户行对帐。2、妥善保管现金和财务帐表、凭证、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3、工会财务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制度,对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对于财务制度许可,但不合理、有浪费的开支,应提出建设性意见。4、工会财务会计和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请经费审查委员会监交。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预算管理的任务。编制工会预算、决算草案;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第五条预算收入工会经费的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由行政拨付的经费和会员上缴的会费等。1、会费收入,即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2、拨交经费收入,即公司行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的工会经费。3、上级补助收入,即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等。4、行政补助收入,即公司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5、其他收入,即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利息等。第六条工会经费的收入要具备预测标准和依据,并纳入预算收入,积极组织实施。第七条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其他支出等。1、职工活动支出,即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2、维权支出,即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3、业务支出,即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4、其他支出,即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以及会员生活福利方面支出。第八条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1、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2、公司工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3、由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医疗救济。4、公司的职工教育费。第九条工会的年度预算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坚持统筹兼顾,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1、根据上级工会财务的规定,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2、预算收入的编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3、预算支出的编制,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等方面。4、编制预算草案,工会财务必须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要充分听取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第四章财务决算第十条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决算。第十一条编制决算时,须将上年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交经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准时报上级工会批复。第五章工会经费使用和报销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把有限的经费用在维护职工利益,进行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开展职工文化活动及关心职工生活等方面。第十三条工会财务日常工作由工会主席实行“一支笔”审批。对未经审批的事项,财务人员一律拒付,财务人员要严把审核关,必须复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未经领导批准、凭证审核有误和白条可拒付款项,并及时向领导反映。第十四条工会经费的报销,必须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原始凭证不能超过一个月,过月者拒绝报销。第十五条在办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许可的正式发票和凭证,均应有经办人、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签字,并经工会主席签字,缺一者不予报销。必须载明所购商品明细项目、具体用途。第十六条工会物资采购规定1、工会物资采购,必须按年度预算指标控制,事先编制开展某项活动所需费用计划,报请领导批准,方可组织落实。2、凡工会购买按照阳光采购的方式,按质定价、按量计划进行采购。3、凡工会各种奖品的发放,由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发放表一式两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发放各种奖品及纪念品。4、奖品发放后,应将奖品发放表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后,本人留存一份,交会计入帐一份。剩余奖品应办理移交手续,归党群工作部统一管理,另按规定程序办理。5、固定资产(如音像、体育器材等)的发票,必须有保管人员签字,并同时办理入库手续,方可报销。6、购买图书报刊的发票,必须附图书报刊的详细清单,注明名称、单价、金额等,且与发票相符后,由保管人签字,方可报销。第十七条探视伤、病员工必须注明探视员工姓名,报销标准按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各项活动经费的报销1、工会组织大型活动时,均需提前拟定活动策划书,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审核,主席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活动结束后,办理还款。2、各支会组织活动向工会提出申请时,须附经费申请报告,列支所需具体费用清单,经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审核、主席签字后予以拨付。3、各项活动的奖励和其他费用的开支均应附发放表,注明活动名称、奖励等级、金额,领奖人签字认可。第六章审查监督第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代表会员群众,认真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会每年的预、决算报表连同账册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都应主动接受经审会审查。第二十条工会对经审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使工会经费使用更加合理、规范。工会财务应将上级工会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制度,以及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向经审会报告,以更好地发挥经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作用。第二十一条经审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对工会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及通过。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工会委员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经审会主任向大会作经费审查报告。第二十二条在经费收支方面,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接受同级行政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配合上级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七章工会财产管理与清查制度第二十三条工会财产界定原则是:凡由工会经费投入、企业行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均属于工会财产。第二十四条按《x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工会权属资产进行登记和变动登记,并按期进行年检登记。第二十五条工会财产的标准与分类1、固定资产工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及其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设施、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包括自制、接受捐赠、调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及阅览室所购入的图书,均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固定资产按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六大类进行编号、登记、管理、清查。2、在用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专用设备单位在价值800元及以下,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工具备品。在用低值易耗品按实物进行登记。第二十六条工会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进帐立卡,落实到人的管理机制。固定资产要建立总帐、明细帐,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数量保管帐,物、帐分人负责。第二十七条工会财产清查应定期进行。在工会主席领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会资产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第二十八条资产的处置1、清查中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无论价值大小,均报工会主席审批。其中,单价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需经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置意见。财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按照《X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及《铁路工会会计核算办法》办理。2、在用低值易耗品盘亏、毁损的,经工会研究,提出处置意见。3、造成财产流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4、借用工会器械、设备等,须由工会主管(党群工作部)、支会负责人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5、工会财产如需改制、报废,必须由财产保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会财产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批准后方能处理。报废鉴定人员由支会主席、部门负责人、会员代表等组成。参加财产报废各方人员应认真履行签字手续。6、经常进行爱护工会财产的教育,加强责任心,依靠职工群众管好工会财产。加强防范措施,防止财产的丢失、霉变和损坏,保持设施、器材、设备的整洁完好。7、工会负责清查资料保存,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工会。第八章定期公布制度第二十九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工会财务向大会作工会财务收支报告,使会员群众了解工会财务情况,听取意见和反映,以促进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支持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x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x工会财务管理办法》;《x工会财务会计内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解释权为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慰问项目标准表附件2:慰问经费申请单《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1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2使用原则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