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保障房管理手册XXXX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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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的通知(5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规范和指导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点,结合实际,编制了《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手册》汇总、细化了国家和省、市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检测机构均应严格遵照执行。二、各质监机构应按照《手册》要求,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与抽查。在《手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手册》有何意见与建议,请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2前言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明确提出“确保工程质量是保障房建设的‘硬杠杠’”。“十二五”期间,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非常艰巨,短时间内集中建设量大面广的保障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由十年前的核验制转变到目前较为成熟的备案制,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中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抽测为主,在此形势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等各方主体要认清形势,切实承担起各自相应的质量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责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进行重点执法监督检查。为强化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我委根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刚刚出台的《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印了《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该手册按照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展开,一方面进一步强调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要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确定质量负责人,要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另一方面体现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上强化措施,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第三方验证检测制度;要求各方主体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进场检3查、检测;提出了各方主体和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分户验收工作的要求等。同时该手册收入了管理部门在保障性安居工质量管理上的文件,旨在便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查阅、学习,并遵照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重道远,工程质量是人类建筑史上永恒的话题。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参建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本手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可向我委提出,我委将认真解答,汲取建议并修改。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4目录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控制主要内容……………………………1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保证主要内容……………………6三、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保证主要内容……………………………7四、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保证主要内容……………………………11五、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保证主要内容……………………………15六、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责任及加强质量管理措施………………………16附表………………………………………………………………………18附件(一)《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28(二)《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1】3号)……………………………………………………31(三)市城建委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武城建【2011】142号)………………36(四)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11】256号)………………………………………381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一)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确定质量负责人,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控制。1、对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2、督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的检查与管理,确保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3、将工程建设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员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记录表》(附表1.1),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建设各方主要人员的变更时,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督促完善人员变更手续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5、每周将建设单位开展的质量管理工作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周报表》(附表1.2),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工程开工前,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如下几项质量管理工作:1、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2、按规定委托监理;按规定进行工程发包。(1)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2(2)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3、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三)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与管理。1、工程开工时,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挂牌公示。2、检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3、定期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4、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验证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第三方验证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5、组织参加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建筑节能、幕墙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6、不得随意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进行变更时,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所有变更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或备案。同时,将工程所有变更填写《施工图设计变更汇总表》(附表1.3)留档备查。7、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完成后填写《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附表1.5)报质量监督机构。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10、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3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四)建设单位应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质量工作进行重点控制:1、质量通病的防控:(1)督促施工单位明确质量通病控制点,对影响住宅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通后进行重点防控。(2)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进行质量通病防控工作。(3)对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实施和效果,组织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2、分户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制定分户验收方案,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物业(或住户代表)等单位共同进行分户验收;并于分户验收前3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2)分户验收必须逐户逐间进行,逐户形成验收记录,并填写《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1.4);(3)分户验收主要检查楼板、地面、墙面和天棚、门窗、室内空间尺寸、栏杆等内容;(4)分户验收必须做到每户合格;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组织竣工验收;(5)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参加人员签字齐全的《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粘贴在相应的分户门背面明显位置,将分户验收情况告知住户。3、节能工程施工:(1)不得随意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确需变更时,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备案;(2)对节能材料、设备和工艺按规定进行选用和管理。4节能工程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或者经市节能管理部门备案。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无国家和地方标准,也未经市节能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方可选用。(3)对节能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组织专项检查。4、第三方验证检测工作:(1)第三方验证检测,是指由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验证检测单位,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的验证性检测。本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具体部位、数量、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质量情况确定;(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第三方验证检测;(3)未进行第三方验证检测或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组织验收。(五)回访与保修工作:1、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回访与保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回访与维修工作机制。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3、对已交付使用且在保修期及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成立质量回访组与维修组,指定专人负责,在小区内挂牌办公。54、住户入住后,由质量回访组逐户上门进行质量回访,做好回访记录,建立回访台账。在工程交付使用2年内,每半年回访应不少于一次。5、对回访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6、建设单位应定期将回访情况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报告》(附表1.6),报告质量监督机构。7、对发生的质量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六)加强工作协调与信息沟通,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建设状况。6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保证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一)按企业资质规定的范围,进行勘察、设计活动。1、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3、勘察、设计文件应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勘察、设计深度。4、勘察、设计文件签字手续齐全,签字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二)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等工作。1、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等工作;并针对工程特点,将质量通病防控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交底。2、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三)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1、设计变更签章手续应齐全。2、确定有关变更是否为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才能生效。(四)参加工程质量验收。1、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2、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签署验收意见。(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7三、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保证主要内容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施工责任。(一)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1、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2、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质量责任制。3、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应符合有关要求。4、项目经理的变更应报建设单位批准,批准后报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管理机构备案。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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