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行业内财产分离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公司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精选公司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第四条公司自有资产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第五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资产托管制度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以确保基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隔离运作、分别核算,并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账户、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第六条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精选第七条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八条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第九条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公司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第十条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基于基金财产而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各方基于争议应寻求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精选照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没有约定的,各方均可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