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工地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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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湘建建[2010]220号)。二、需提交的资料:(一)、申报目标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1、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2、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3、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自评表;4、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申报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需提交的材料为:1、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2、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各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表(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表3.0.1)以及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意见;3、反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含农民工学校)的音像资料;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5、申请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所需提交的资料;(三)、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需提交的材料为:1、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3);2、创建过程介绍(不少于1500字);3、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主体、装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汇总表(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表3.0.1)以及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意见;4、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三、办理流程: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进入主体施工前向市安监站申报(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补报);2、市达标验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打分,符合要求的,建立创建档案,将相关信息录入“省质安总站申报系统”,并对项目授牌;3、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列入创建目标管理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实施摘牌处理,并将监管信息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和省质安总站的申报系统;4、主体结构完成50%以上,仍符合规定的项目,于每年5月4日—10日和11月1日—10日向市安监站申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同一个项目可以多次申报);5、市住建委对申报的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打分、排名,符合要求的上报省质安总站;6、省质安总站达标验收组进行抽查,审查合格后每年1月、7月由省住建厅发文公示;7、在施工过程中均被评为省级“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在外装饰完工后,向市安监站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并进行公示;8、省质安总站于每年3月对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全数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住建厅发文公示。四、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综合科(316室):0731—84775103。五、相关资料、表格下载:1、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2、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2);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3);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附件4)。附件1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工程名称工程量(万元)面积(㎡)层数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地址基础施工阶段性评定复查得分工程基本情况简述:创建单位自评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达标验收组意见:达标验收组组长:安全监督机构:(盖章)组员:年月日本表一式四份,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另二份当该在项目报“创建工程”和“示范工程”时作为附件分别上报。附件2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表申报单位:年月日工程名称工程量(万元)面积(m2)工程地址层数施工许可证号开工时间申报创建时间形象进度各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情况施工阶段检查时间复查评分情况阶段性动态评定结果挂牌摘牌情况挂牌时间摘牌时间简要说明施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达标验收组意见:达标验收组组长:组员:安全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申报单位:年月日工程名称工程量(万元)面积(m2)工程地址层数施工许可证号工程开工时间获得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表彰次数形象进度各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情况施工阶段检查时间复查评分情况阶段性动态评定结果挂牌摘牌情况挂牌时间摘牌时间简要说明施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达标验收组意见:达标验收组组长:组员:安全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申报单位:申报时间:项目名称评定阶段结构形式工程规模分部工程完成比例%工程项目自查以及整改情况附自查和整改汇总目录项目负责人:(签章)施工企业现场考核意见附施工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企业负责人:(签章)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章)工程监理评价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章)日常监督评价情况下发隐患整改通知次数: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次数:次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次数:次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次数:次项目安全监督工程师:验收评定小组阶段性评定结果复查时间复查评分最终评分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该项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等级为:达标验收组组长:安全监督机构:(盖章)组员:注:本表1式3份,施工企业、验收评定小组、安全监督机构各留存1份。二○○九年九月九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全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为“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施工水平高于全省一般水平,经施工企业推荐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目标管理范围,能对全省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表彰的工程项目。第四条湖南省建筑施工“示范工程”的评选由施工企业自愿创建申报,采取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组织。第二章创建条件第五条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创建“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二)已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三)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四)项目实施过程能够较好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无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管理规范,工程资料真实有效;(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第六条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示范工程”。第三章“示范工程”的创建第七条创建“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在开工前,应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至基础结构工程施工前,由企业向工程项目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创建“示范工程”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请表(附表1);(二)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三)工程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管工程项目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出创建“示范工程”申请。第八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示范工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该项目施工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创建湖南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创建申报)》(附表2)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评分分值在80分以上、保证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及申报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监督档案,在该创建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九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确定的创建项目应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其实施摘牌处理。第十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附表内容进行逐项检查。检查分基础(附表3)、主体(附表4)和装饰(附表5)三个阶段。其中,基础和装饰阶段的检查评分各不得少于1次;主体3层和主体封顶前的检查评分各不得少于1次,检查结果分别录入创建项目的监督档案和备案登记台帐。第十一条摘牌处理分临时摘牌和永久摘牌。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临时摘牌:(一)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或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二)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本办法检查中,评分达不到80分的;(三)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补录的;(四)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五)发生危害市政管线事件的;(六)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及相关管理部门警告整改不力的。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永久摘牌:(一)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二)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虽无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四)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检查评分中,保证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评分在60分以下的;(五)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六)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集体投诉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七)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发生恶性病疫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的;(九)受到省(部)级检查通报批评的;(十)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十一)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且不及时纠正的;(十二)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15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第十二条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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