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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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21学会学习、学会创新------《创新心理学》讲座:主讲人王长山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系列课程商标法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标法第一讲商标法基本问题第二讲商标注册制度第三讲商标权的保护第四讲商业秘密概述第一节商标基本概述第二节商标的分类第三节商标权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第一讲商标法基本问题一、商标含义: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用以标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可视性标志,由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二、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标记,具有从属性。2.商标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具有识别性。3.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等可视性标记。第一节商标基本概述4.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具有相对独立性。3.商标是商品的特殊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质量标记(如ISO9002、9001质量认证体系,它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同类商品名称标记,外观设计等。三、商标权含义: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实际上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商标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只在本国有效,防止他人在国外抢注驰名商标)3.时间性一、根据商标标识或商标构成要素划分1、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3.组合商标。4.立体商标。比如,三维商标,以产品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例如,可口可乐的瓶子后来作为了立体商标。第二节商标的分类三维商标: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必须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派克笔笔夹的形状;服务场所的场景所构成,如酒店建筑的外形,商店门面的装饰,或店内柜台、货架装饰等构成。禁止性规定: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一种开启罐头的刀,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仅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2.仅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该牛奶包装盒的外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如果从美学角度考虑,有强能影响或刺激消费才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这些商品形状可以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品的形状等等。肯德基的店面场景本身就是立体商标,店门前的雕塑也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右上图为可乐瓶三维商标。依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服务商标就是用于服务项目上的商标。具有区别服务出处、表明服务质量的功能。虽然商品商标可以用在服务上,如果没有在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就会失去保护经营服务项目的权利。二、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划分1.制造商标。2.销售商标。为了表示商品由谁经营而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标又如我国出口的“龙”牌茶叶商标。如979年美国零销商西尔斯公司。三、按商标使用者划分商标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使用人具有身份性,集体商标禁止转让;如南京熊猫电子集团成员使用的“熊猫”商标,“三九”商标。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申请注册的“绿十字标识”集体商标。四、按照商标用途不同划分“南京盐水鸭”是南京肉食集团的集体商标,“桂花牌”盐水鸭是其中的一个商标。桂花牌盐水鸭集体商标的申请程序普通商标:商标局授权使用人(申请)注册人集体商标:商标局授权集体(申请)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内部关系)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的,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该种商品或服务之上,用于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特点:其作用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达到特定标准,它不具有一般商标区别来源的功能,因而不具有专有性。例如,国际羊毛局注册的“纯羊毛标志”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绿色食品标志”都是证明商标。龙品粉丝、景德镇陶瓷。3.联合商标。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例如,“娃哈哈”,“哈娃哈”,“哈哈娃”共同构成联合商标。即使某个商标超过3年未使用,也不会被撤销。4.防御商标:指驰名商标或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一、注册商标的延展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延展注册,在些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延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延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第三节注册商标的延展、转让、使用许可延展程序:1、申请人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继承人或受让人。2、提出时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后6个月。3、应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延展注册申请书”及五份“商标图样”,并交回原注册证。4、交纳申请费和注册费。二、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的条件: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应当一同转让,不能分割。3.转让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取得其同意,并不得因转让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4.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5.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还须提供主管机关的许可生产的证明。转让的程序: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即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案例1:商标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案情摘要】“猫王”洗涤灵一直是A厂的拳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形势前几年十分看好。近年来,由于企业不注重自身的更新改进,设备老化、人员素质低下,企业已准备停产。这时刚刚筹建起来的B厂准备上马生产洗涤灵,因钟意于“猫王”产品原有的信誉和地位,准备将该商标从A厂购买过来,通过自身强大的技术优势和严格的技术管理使这一古老的品牌焕发出新的青春。经双方协商,A厂与B厂遂签订了商品转让合同,在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等。A厂和B厂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的申请,得到批准。遂A厂将“猫王”这一注册商标转让给B厂。不久,C厂因不知道A厂已将商标转让的消息,也找到A厂,要求将“猫王”商标转让给自己。A厂这时已处于濒临倒闭的边缘,为了得到一笔“外财”,遂又同意C厂之请求,双方草签了一份合同,于是C厂开始生产“猫王”牌洗涤灵。不久,B厂发现市场上充斥着许多“猫王”洗涤灵却不是自己工厂的产品,于是进行了大量地调查。调查发现产品为C厂所生产,于是状告C厂侵犯其商标专有权,C厂不服,提出自己使用“猫王”作为洗涤灵的注册商标,也是经过A厂批准的,双方已有合同为证,B厂无权干涉,双方僵持不下,诉诸法院。【法律问题]1.A厂与C厂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A厂和C厂是否应对转让合同无效承担责任?2、b厂的商标专用权是否遭到了非法侵害?一、许可的种类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二、使用许可合同1.备案: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2.被许可人义务:(1)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2)必须保证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一致。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3.许可人义务:(1)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2)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注册商标。(3)监督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案例: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食品质量监督的保证某电器集团许可A公司使用其商标,期限至2001年9月1日止。A公司无生产能力,且只有销售经营资格,遂与B公司订约,从B公司订货,再贴上电器集团的商标,以B公司名义销售。2001年9月1日许可合同终止后,A公司以伪造商标继续从事上述产品的非法销售,且质量严重不过关。评析:电器集团作为许可人对A公司的资格审查不严,以致无生产能力的企业在长达一年多生产销售过程中,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应承担行政责任。第一节商标注册原则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三节商标注册的程序第四节注册商标权的终止第五节注册商标的争议解决程序第二讲商标注册制度一、申请在先原则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时,准予先申请人的注册,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对于无法确定先申请人的,采用在先使用原则。无法确定使用在先人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第一节商标注册的原则二、优先权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我国商标法对优先权作了如下规定:1.外国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的原则,享有优先权。2.本国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A商标在甲国的首次申请日:1月10日一、外国优先权6个月A商标在国内最迟于7月9日申请才有权要求申请外国优先权B商标在中国国内的首次申请日:3月10日虽然A商标在国内的首次申请日迟于B商标的申请日,但A商标因为享有外国优先权,因而比B商标享有在申请时间上优先获得商标权的机会。A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1月10日二、本国优先权6个月A商标在国内最迟于7月9日申请才有权要求申请本国优先权B商标在中国国内的首次申请日:3月10日虽然A商标在国内的首次申请日迟于B商标的申请日,但A商标因为享有本国优先权,因而比B商标享有在申请时间上优先获得商标权的机会。二、消极条件(商标法第10、11、12条)(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与我国国家尊严和他国以及国际组织权益相关的规定;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一)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一、积极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业务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不得申请注册。(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根据1982年生效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公约》规定,奥林匹克会徽即五环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实例见后页)(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例如,驳回“DARKIE”牌牙膏的注册申请,表明了我国反对种族歧视的坚定立场。(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2.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3.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例外,对已注册的地名商标或该地名具有其它含义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地名,不在禁止之列,如“青岛”啤酒。(有关案例见下页)4.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第13条)(1)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2)对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商标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5.三维商标的注册限制:三维商标其形状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判断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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