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W章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W章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的主要内容。第59W章第4条处长修改规定(1)凡处长信纳在任何个别情况中,严格遵从本规例的全部或任何条文,对于防止电力危险并非必需的,且他信纳可循其他途径得到免生电力危险的合理保障,或信纳电力危险不会增加,则他可藉亲自签署的证明书修改任何该等规定。(2)处长在作出该等修改时,须指明任何他认为为确保免生电力危险的合理保障而需要的特别工作或规定。(3)处长如信纳电力危险确曾因上述修改而过度增加,则可藉亲自签署的证明书撤销任何修改。第59W章第5条仪器的构造及使用第II部一般安全规定(1)所有仪器及导体,其大小及电量均须足够应付其所承担之工作,以及须足够应付使用电能供应的目的,而其构造、安装、所予保护及维修,均可防止发生电力危险。(2)仪器的所有带电部分,均须藉仪器的设计及构造,或藉其安装方式加以保护,以免被人意外触及。第59W章第6条导体的绝缘及保护所有带电导体,包括该等组成仪器一部分的带电导体,均须予以绝缘以及在有需要时进一步加以有效保护,或适当地放置与加以防护,以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发生电力危险。(1989年第71号第13条)第59W章第7条开关掣、断路器等的构造第III部开关掣、导体及电动机每个开关掣、开关熔断器、断路器和隔离连杆─(a)其构造、位置及所获保护,均可防止发生电力危险;(b)均须精确地构造及调校,以达到与保持有效的接连;(c)均须设有手掣或其他适当的操作装置,该手掣或操作装置须与系统绝缘,并经适当安排,使操作的人相当不可能会意外触及带电的金属;(d)其构造及安装方式,须使它们在处于“关闭”位置时,不能意外地触及带电的金属;(e)其构造及安装方式,须使它们在获适当谨慎处理的情况下,不能处于局部触及带电金属的状态;及(f)其构造及安装方式,须能防止由产生电弧而造成的电力危险,使不能意外地形成电弧。第59W章第8条以熔断器及断路器保护电路(1)所有电路均须以适当的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以避免过量电流及电能,该等熔断器或断路器须具备适当的断流容量及设置在适当位置,而其构造须在操作时能防止因过热、产生电弧,或热金属或其他物质散播而发生电力危险。(2)所有熔断器及断路器,均须能够在安装点上断开最大的预期过量电流或电能,而所有拟用作在荷电情况下断开电流或电能的开关掣,均须能够在安装点上断开电荷而不致造成电力危险。(3)所有熔断器均须以适当的方式构造及安装,或须以适当的开关掣保护,使容许随时更换熔断元件而不会发生电力危险。第59W章第9条接头及接线的构造所有电接头及电接线,在导电程度、绝缘、机械强度及保护方面,均须有适当的构造及设计。第59W章第10条将来自系统各部分的电压隔离须按防止发生电力危险所需而在适当位置设置有效装置,以截断与隔离来自系统各部分的所有电压。第59W章第11条有一个导体接地的单极开关掣的使用系统中如有一个导体接地,则不得将单极开关掣放置在该导体或其任何分支内,除非该单极开关掣是作测试用途的连杆,或是用以控制发电机的开关掣。第59W章第12条在特别情况下须有隔离电压装置(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须在适当位置设置有效装置,用以截断与隔离所有来自组成系统一部分的各电动机、变改器及变压器的电压,以及截断与隔离所有来自在该电力系统中使用或与该系统有关连而使用的一切仪器的电压。(2)如系统中的导体已经接地,则无须遵从第(1)款的规定。第59W章第13条电动机的开动及停止(1)每部电动机均须以一个或多于一个有效的开关掣控制电动机的开动及停止,该等开关掣须设置在主管电动机的人可随时触及和易于操作的位置。(2)如机器是藉电动机而使用及推动的,则须按防止发生电力危险或其他危险所需而在适当位置设置有效装置,用以停止该机器或关掉该电动机。(3)每部电动机均须配备有效装置,使其因电压起伏或电力供应中断而停顿时,在猝然重新开动相当可能造成电力危险或其他危险的情况下不会自动重新开动。第59W章第14条超逾特低压的轻便型仪器的接线及接地在超逾特低压的电压下操作的轻便型仪器,须─(a)以有效的固定接头或以有适当构造的连接器将该仪器的所有软线接驳入系统;(b)获保护以免可能造成电力危险的电流对地漏电;(c)以在适当位置设置的有效装置控制,使容许随时截断一切电压。第59W章第15条开关盘的构造第IV部开关盘及开关盘仪器每个开关盘的构造及安装,均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1989年第71号第13条)(a)提供足够的途径,使能触及任何可能需要调校或处理的组成部分;(b)使在有需要时能够轻易地辨认及根查各导体的位置、线路及连续性;(c)使被编排接驳到独立系统的每个导体均分开放置并保持分开,且在有需要时可轻易地识别;及(d)使各明露导体受到保护,以免发生可能造成电力危险的意外短路。第59W章第16条开关盘上明露导体的围封(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开关盘上如有可能变成带电的明露导体,且该等导体在正常情况下是外露的,以致可能有人意外触及带电金属,则该开关盘须加以足够的围封或围绕,以防止发生电力危险。(2)如安装任何有明露导体的开关盘是为供有关的工业经营的某个别目的之用,而该开关盘所放置之处,只有获授权人或在获授权人直接监督下行事的合资格的人方能触及,则第(1)款并不适用。(3)除获授权人或在获授权人直接监督下行事的合资格的人外,任何人均不得进入根据第(1)款围封或围绕的范围。(4)凡有根据第(1)款围封或围绕的每个范围,均须在可见的位置设有及展示白底红字的告示,书明“危险─带电电线。未经授权,不得内进DANGERLIVEWIRES-UNAUTHORIZEDENTRYPROHIBITED”,每个中英文字的高度均须不少于50毫米。第59W章第17条开关盘仪器的位置凡在开关盘上使用或与开关盘有关连而使用并需要加以操纵的仪器及设备,其位置及安装方式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1989年第71号第13条)(a)使该等仪器及设备可轻易地从楼面或从为操作而设的工作平台上操作;(b)使所有在该开关盘上使用或与开关盘有关连而使用的测量器及指示器,能轻易地从楼面或从工作平台被观察;(c)使任何不能轻易地从楼面或从工作平台操作或观察的仪器、设备、测量器或指示器,可用其他方式操作或观察而不会发生电力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