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案例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8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8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于20×7年8月1日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①计算债务重组利得: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同计税基础一致)350000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200000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债务重组利得116000该债务重组利得填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23行。②应作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3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16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库存商品120000③因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000+116000=196000应纳所得税:196000×25%=49000(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①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50000减: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00000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债务重组损失116000该债务重组利得填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行。②应作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16000贷:应收账款3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