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03]92号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班收费)。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或办学资格;(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人员;(四)有培训计划,包括合法的培训依据、明确的培训内容、规模和时间安排等。第四条培训班收费按以下规定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行政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二)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行政规章的规定举办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强制性、指令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属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或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其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凡属市及其以下范围内举办的培训,其收费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最高限额标准内审批,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民办非企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培训,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同级物价部门管理。其中,具有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场竞争充分的,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和供需情况自行定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一)普通理论培训。适宜按天核算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15元,每天不少于六课时,学期固定的可按天折算成每期。适宜按课时核算收费标准的,每人每课时2.5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二)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适宜按天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18元;适宜按课时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课时3元。(三)由着名教授、专家授课的高级研修班、培训班。适宜按天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24元。适宜按课时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上述标准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培训班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35%,下浮不限。(四)难度较大的专业技能等培训按上述收费标准确实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培训单位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申报,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单独核定。第六条经营服务性的各类培训班收费本着以收抵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收费中准价标准按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各类培训班相应中准收费标准上浮40%以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中准价基础上根据培训班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5%,下浮不限。第七条普通大中专院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电大等学校举办的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收费和劳动部门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实行本办法。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和供需情况自行定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第八条培训班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租金、教师授课费用、考试发证(有专门规定收取考试、证书费的除外)、实习实验、水电消耗、管理费、税金等。第九条资料费。属举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的,由相应物价部门按印制成本核定;公开出版的按定价收取。食宿费按有关规定据实收取。其中行政事业性培训的资料费、食宿费和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一并收取,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乱,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性培训的资料费、食宿费不计入培训费。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举办单位应于办班前30天按规定申报程序报批。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培训,举办单位应于办班前15天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十一条举办经营服务性培训班,申报单位应填写山东省培训班收费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班条件的,物价部门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或予以备案,需延期办理的,要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第十二条培训单位要实行明码标价。学员因故退学应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因举办者原因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第十三条举办行政事业性的培训班,应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和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办理相关的收支两条线手续。举办经营服务性培训班,应持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山东省培训班收费审批(备案)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相应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第十四条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减少课时、降低教学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培训班收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山东省培训班收费标准培训班分类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标准按天核定按课时核定按天核定按课时核定普通理论培训中准价15元,上浮高限21元中准价元,上浮高限元中准价21元,上浮高限30元中准价元,上浮高限5元。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中准价18元,上浮高限24元中准价3元,上浮高限4元中准价24元,上浮高限35元中准价4元,上浮高限6元。由着名教授、专家授课的高级研修班、培训班中准价24元,上浮高限30元中准价4元,上浮高限5元中准价33元,上浮高限45元中准价元,上浮高限元其他专业技能培训,按上述收费标准确实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培训单位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申报。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实际成本单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