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西字[2016]号关于印发《庐山西海风景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全体成员:现将《庐山西海风景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8月12日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2016年8月12日印发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我局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全面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专项方案不完善、针对性不强,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推进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和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杜绝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多发性事故,确保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二、组织领导成立庐山西海风景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长:吴文礼(区党委委员、副调研员)副组长:熊晟华(区建设局局长)熊清宁(区综合执法局局长)成员:杜骥(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曾庆勇(区建设局质监站站长)蔡敏华(区综合执法局干部)夏雨(区综合执法局干部)范远奕(区综合执法局干部)于腾飞(区建设局质监站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曾庆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本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于腾飞同志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信息统计上报和总结草拟工作。三、整治重点(一)高处坠落。在建项目制定和落实防高处坠落措施情况;施工现场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等。(二)施工坍塌。在建项目土方开挖、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检查验收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情况;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等。(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其他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分包(材料购销)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或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范畴的电梯安装等单位以及不在总包范围内的其他施工单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四)施工企业是否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的安全措施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重点部位作设计计算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五)施工企业是否认真识别施工现场存在的高处坠落、坍塌事故危险源(如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临边洞口等),挂牌公示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六)施工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项目部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部是否按规定组织巡检。(七)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完毕后,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验收,验收结果是否合格,验收记录是否齐全,其中对电梯井防护门是否在电梯安装单位进场后根据安全协议在建设单位见证下办理联合验收及移交手续,对施工中需要临时拆除或变更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是否落实专人现场监护,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恢复。(八)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架、脚手架的搭设、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及方案要求,脚手架上的作业人员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荷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理是否到位。(九)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土方开挖时,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做好基坑支护,临边防护是否到位,基坑变形监测是否符合要求。(十)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50号)要求,办理装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实际装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与告知、登记时的人员一致。使用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是否按规程操作,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十一)井架、施工电梯是否按规定安装楼层联络系统,卸料平台铺板是否严密并固定牢靠,两侧围护应符合要求,安全门是否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十二)悬挑卸料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等是否按规范和专项方案搭设,是否设置独立的受力系统,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是否悬挂限载牌,防护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设计荷载内使用。(十三)暴雨、大风等特殊天气前后是否对围墙、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和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检查、加固。四、整治措施(一)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严格落实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增加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抽查频次。(三)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未报送的一律不予以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四)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质〔2014〕123号),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安全职责。未按规定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严格落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责任。未按规定带班的,作不良行为记录。(六)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事故隐患一律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暂停施工整改。拒不停工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采取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不良行为记录等管理措施。(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管理等规章制度。未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严禁同时浇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梁板柱混凝土。五、方法步骤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主管部门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专项整治从2016年8月开始,到2017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安排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8月-2016年10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在建项目全部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专项整治措施,通过自查自纠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中。(二)检查督导、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5月)。通过采取定期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抽查频次,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季度安全大检查、日常安全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所有在建项目,做到“全覆盖、零容忍”,督促企业和项目切实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三)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2017年6月)。对风景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基础基层工作,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要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三)加强检查,强化执法。我区将对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严格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四)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