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开展的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六)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不包括理财产品证明。)(二)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具体要求是:1.办学场地必须为商业用房或公共办公用房,且建筑楼层必须是1-3层的独立封闭式楼层。办学场地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和车站、码头、市场、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内。2.办学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艺术、体育、科技等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装修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含抗震等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和宿舍楼内;(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3.办学场地必须取得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或《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办学场地每层除电梯外,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并且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安全出口的上、下楼梯宽度应大于1.2米,楼梯应设置成封闭式防火防烟楼梯,楼梯门应采用防火门。4.分校的设立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按独立学校的标准审批,实行一校一名,一校一证。5.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要加强办学安全防范,设置专兼职安保人员,配置必要的防卫器械,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且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三)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教师资格证,且有在学校(幼儿园)或有证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年龄在65周岁以下。已在一所校外培训机构担任校长者,不得在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兼任校长。不得聘用在职教师担任校长。如在办学期间发生校长变更,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到审批机关职能部门办理校长变更备案。(四)必须有1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或行业资格证的专职教师,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比例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30%,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为专兼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在办学期间发生教师变更,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到审批机关职能部门办理教师变更备案。(五)学校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学校理(董)事会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国家、省、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在本区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由绍兴市柯桥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批。国家、省、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申请筹设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绍兴市柯桥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学地址、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盖章。设立校外培训机构需由属地教育党委(总支)签署意见并盖章;(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举办者的投资来源、投资数额和投入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等);属捐赠性质的资产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四)两个及以上举办者联合筹设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规则和程序等;(五)校舍来源证明文件(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及土地证;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场地应提交捐赠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一条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理(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学校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别;学校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学校章程修改规则和程序;(四)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至少5名),需填写《绍兴市柯桥区民办学校理(董)事会成员备案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并出具证明。(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六)校舍来源证明文件(房产证及土地证、租赁合同或捐赠协议等);(七)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八)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由具有建筑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出具);(九)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十)验资报告(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十一)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十二)绍兴市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十三)绍兴市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备案表;(十四)绍兴市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表;(十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具备办学条件且达到设置标准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受理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申请后,应当组织由审批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踏勘评审,审批机关根据专家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意见,1个月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将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学校名称、章程、地址、类别等信息,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办学内容办学,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许可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或出借办学许可证。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言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的名称一致。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须先向民政部门申请,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须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核准后,以核准名称向审批机关申领办学许可证。第三章变更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的,由理(董)事会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理(董)事会决议;(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变更地址需提交变更后新地址的产权、消防、房屋安全(含抗震等级)等证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变更校长需提交拟任校长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五)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绍兴市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项目变更登记表;(七)绍兴市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变更登记表。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董)事会同意,持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规定的材料,以及发布该学校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公告的凭证、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的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达成的变更协议,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项目变更,应先由属地教育党委(总支)签署意见并盖章,相关材料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踏勘评审。审批机关根据专家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校外培训机构。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第四章招生管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后方可招生。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向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稿(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如有“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机关要责令校外培训机构予以整改,审核合格前,不得对外宣传。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备案证明编号、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