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复习重点一、简答题1.简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法则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第二,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也就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2.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法的要素是指法是由哪些基本的因素或元素所组成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法律可以被看作一个系统,它与任何系统一样,也是由若干要素按一定的结构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法的要素的种类:概念、规则和原则。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它适用于某一类人,而不是对某一件特定的事、特定的人作出规定。法律规则是法的主体。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在明确化程度上显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的适用范围远广于规则。3.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哪些?关于法的目的价值名目历来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但是,毕竟有一些价值,为人类所永恒追求。例如:正义。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人权。也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法的基本特征,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秩序。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秩序乃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而法律也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日益受到重视。如何理解效率,如何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运用法律机制促进效率的实现,是法学理论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24.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虽然是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然而,这种手段也存在着诸多不足。综合起来,法的主要局限性表现在: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第二,法律调整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第三,法律的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总之,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到法本身所存在的局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5.简述法理学的学习方法。(1)哲学的一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2)法学的特有方法①价值分析方法②实证分析方法,常用的有: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规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6.简述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对于有效地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思想,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十分必要的。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分析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的共同论题。法学与历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和法学都是历史的产物。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7.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法学界传统学说在法的本质问题上采取了二元论的态度。即对剥削阶级法的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出了不同的认定。通说中关于剥削阶级法的本质解释为三层次:(1)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3)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或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3张恒山先生在其《法理要论》中则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解说,他认为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统治阶级意志论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并进一步论证了用社会契约论解释法本质的合理性。8.如何准确理解价值的含义?我们认为,把握价值的内涵,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单有主体的需要,或者单有客体的属性,都不能形成价值。对于法律而言,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是它应当追求的美德,但社会生活不是蛋糕,生活是流动的、变化的,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人们很难武断地决定哪种的价值更高或是相反。因为价值这个东西,既有客观的一面也有主观的一面。第二,作为“价值”的这种统一,是主体统一于客体,还是客体统一于主体?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在理论上的一个必然前提,是对价值主体做了整体化的、一般的、稳定形态的解释或假定,即按照“主体不变,价值取决于客体”这种思路进行研究。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则是首先强调价值主体——人的具体历史性和个性多样化,而把客体放在基本稳定的形态下加以考察,其基本思路是“不管客体变不变,具体的价值以主体的需要和结构、尺度为灵魂”。比较两种方式,各有其合理因素,但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在理论上更深刻、更全面,在实践上更复杂、更深入。第三,主客体统一的方式是实践。价值的形成是人们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离开了实践,人们就无所谓需要,也就无所谓价值。9.简述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政策通常指一定阶级、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一定目的和历史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及制定的活动准则。法与执政党的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在我国,法和执政党政策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历史使命和根本任务等方面是高度一致的。(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政策代表党的意志,而法律代表国家意志。第二,两者的结构不同。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第三,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第四,两者的稳定性不同。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法律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10.简述法与道德冲突的情形。法与道德冲突的表现主要为两种情况:第一,法与“理”的冲突,即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第一种情况是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第二种情况是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由于中国法治基础太弱而德治文化积淀太久,所以在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这种法与理得冲突是非常明显的。第二,法与“情”的冲突,即合法不合情或合情不合法。我们通常说,“法不循情”,但道德是循情的,因此会产生这种冲突。411.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系大致可分为两大部分:国家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批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其目的在于保证法律实施的合法性。其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不必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形式。但社会法律监督乃是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12.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前瞻。(1)法律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对话与沟通,无法产生良性互动,法律教育机构培养的人才很难适销对路进入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常常抱怨的法律人才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缺乏一些有实践经验的人才,法律教育领域存在的其他许多问题也都直接或间接与这种脱节有关。(2)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及运作的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才培养途径不统一;二是法律教育运作不规范。(3)法律教育内容方面的职业伦理教育缺失。①高等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中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②法律职业教育的培训内容中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察内容中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13.试述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其发展前景有四个方面:(1)法律教育需要重新定位;(2)重塑法律职业的理性伦理精神;(3)强化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4)深入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14.谈谈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看上去“大家都好管”,但碰到“棘手”的问题时,却大家都不管。(2)执法不公影响执法的严肃性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为了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行政执法的程序时有疏漏和错位依程序执法是体现行政合法性的关键。部分行政执法行为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5象。(4)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由于行政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因此现代行政执法体系要求既懂法律又懂专业的人员来使用行政权力,从而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当前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对策与建议: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总体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某些问题反映还比较强烈。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法制的要求。政府部分要自觉转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2)巩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同一视为职责,以责任约束权力。(3)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公务员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本区依法行政的进程。实现法治约束下的公务员自觉的依法办事,是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失去制度的意义。15.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狭义的法律监督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除立法之外的法律实施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监督内容是这些活动本身的合法性。广义概念包含了专门的特定国家机关在内的狭义概念,广义和狭义两者都以法律实施以及人民行为的合法性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1)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其中,社会主义民主是法律监督的基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指导原则,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