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环境资源法学》导论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第一节、环境资源一、环境资源的概念(一)两种不同理解将环境与资源并列解释将环境作为资源的定义解释(二)环境资源的概念本书中,环境资源法上的环境与环境资源的概念含义相同。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二、环境资源的分类1、按物质与人类的关系: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按自然要素的不同: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按环境范围的不同: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第二节、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按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第二环境问题: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的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一)、局部环境问题阶段:原始人类时期、农牧业时期和工业革命时期(一)全球性环境问题阶段: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涵义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22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它的特点是客观性、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二)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的特点是主观性、环境效益优先性。第二节、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根据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二)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力(1)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2)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3)处罚强制权(4)特别物权(5)环境司法权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职责(1)管理性义务(2)服务性义务(3)接受监督的义务(三)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受控主体的权利(1)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2)环境使用权(3)保障权(4)受益权2、受控主体的义务(1)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的义务(2)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3)服从制裁的义务四、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33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主要有以下几类:1、环境资源2、环境行为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地位和体系重点二、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在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环境资源法的各种形式意义上的子法律部门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资源法的内部结构。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效力体系可表述如下:(一)宪法(二)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四)环境资源保护法规(三)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四)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五)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六)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例上篇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一、不同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一)环境资源法价值观的含义: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指是环境资源法关于理想中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二)不同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1、人类中心主义2、动物权利论3、生态中心主义(三)生态中心主义有两项最高准则和八项行动纲领;包括自我实现和生态中心平等主义。自我实现是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最高境界,位于底层的多样性、自我决定、和无等级社会则构成了自我实现的基础。二、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分为两类:1、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环境资源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2、工具性价值:是环境资源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第二节、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缺陷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我国采用的是目的二元论,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是值得追求的。环44境法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的健康,亦应促进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往往出现经济优先的选择,对环境保护事业产生负面影响。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重点)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的概念源头控制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全程控制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二)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贯彻1、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2、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3、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一)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概念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受益者负担原则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有关问题。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贯彻1、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2、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3、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4、建立和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排污制度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三、风险预防原则(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风险预防原则的意义:1、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以有限的资金来有效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2、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3、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使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的防治。(二)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1、全面规划552、合理布局3、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4、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四、环境民主原则(一)环境民主原则的概念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环境民主原则的意义:1、实行环境民主制度,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3、公众往往拥有对环境资源的一些独特的经验和知识。(二)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1、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2、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3、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4、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第四章、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第二节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一、环境权的基本属性环境权是既合乎理性分析又为立法实践所承认的一项人权: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23第一、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第二、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第四、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二、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定义: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三、环境权的涵义的分解组合(一)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二)重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66(三)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环境开发利用权(二)知情权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三)参与权(四)环境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第三节公民环境权一、环境使用权(一)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双重性1、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2、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二)环境容量的物权性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如下特性:1、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2.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3.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4.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5.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二、环境保护相邻权概念: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环境保护相1、相邻范围扩大2、内容的广泛性3、客体的生态性4、利益的多元性5、权利的复合性(二)1、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谓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指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以防止域外环境污染而侵害其他相邻权的主体,以及2、权利滥用的禁止。三、环境人格权(重点)第四节国家环境权77一、国家环境权的概念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国家的环境资源管理权或国家的环境资源管理职能。环境资源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二、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一)环境资源行政立法环境资源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为职权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的不同,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在我国,环境资源行政立法体制划分为四个层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的特征:1、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的行为;3、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双方法律关系。执法行为的有效要件:1、主体合格2、环境资源执法行为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3、内容必须合法4、相对人必须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成为执法行为的对象。5、当行政执法行为须一定的标的物作为客体时,该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够成为执法对象的物品。6、程序和形式合法有效行为: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