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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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来源时间:2012-3-1512:21:06编辑:zjw豫招联字[2012]01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对部分外省及省辖市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调研,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特提出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报酬。,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评标工作时间分段计算(具体支付标准见附表)。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至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为止;除评标时间外产生的误工费、加班费招标人应当酌情给予补贴。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监理、施工等)评标的、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评标时间向后推迟的,一律按综合(实用)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确需住宿的,其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12:00时或18:3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用餐标准应不低于20元/人,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由其重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被抽取的本市所属县(市)及省内周边地市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被抽取或聘请的路途较远、不便接送的省内外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的标准支付长途交通费用。说明原因,并补偿其基本交通费和误工费50元;评标专家属于本市辖区以外的(含本市所属县(市)),在按实用时间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下,还应按照不低于其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的标准支付长途交通费用,其中乘坐飞机、火车软席的须征得支付报酬方同意。审查、对有问题的拦标价审查、对专家评标公正度评价、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审查确认等活动的,其劳务报酬的支付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违反此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向设立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建议;处理结果由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抄报: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省辖市、省直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附件: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单位:元/人评标时间(T)劳务报酬(元)T≤4小时3004小时<T≤5小时4005小时<T≤6小时5006小时<T≤7小时6007小时<T≤8小时700T>8小时800+50×(T-8)说明1.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标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每小时增加不少于100元。2.评标专家当天参加异地评标的,每8个小时劳务报酬不少于1000元。8小时以外每多1个小时,评标劳务报酬增加100元。3.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评标的,应当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应补偿;给予行政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适当补助。4.招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人员给予评标劳务报酬或其他名目的评标费用,一旦查证,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追究收取者的责任。5.国家和部委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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