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每年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100万元;每年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50万元。第三条申请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国外机构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1.机构成立2年(含2年)以上;2.至少拥有3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类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海外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其中至少有20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证和执业证;3.近2年内,至少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中任意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或拥有成熟的知2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代理过具有至少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20件以上(含);或具有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经验;4.在深设立办事处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深开展实际业务。(二)国内机构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1.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除深圳行政区域),注册时间1年以上,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含);2.列入近2年国家级协会或社团组织认定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或者中华商标代理协会公布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名单);3.近2年内,至少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任意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或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上年度代理相关诉讼案件20件以上(含);或机构内有业界知名的诉讼律师,代理过具有至少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具有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经验;4.近3年财务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不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清算或者破产的状况,过去3年有良好3的纳税记录;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受到过专利主管机关的任何处罚,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的行为;6.无可归责于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遭客户索赔或重大投诉事项,敬业诚信,履约能力及信誉良好;7.在深设立分公司或注册独立法人的机构,在深开展实际业务。第四条申请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报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完税证明复印件;(五)机构内具有知识产权类执业资格证或执业证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六)最近6个月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大型知识产权论坛、研讨会等,提供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照片等证明材料等;开展的知识产权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合同和备案文件等相关4证明;开展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提供融资成功的证明;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清单及情况介绍;(七)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八)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第五条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事项每年申报一次,集中评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在单位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信息。第六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第七条评审程序:(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形成申报清单;(二)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5(三)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机构统一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机构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五)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名单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第八条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二)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三)与被评审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第九条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第十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6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助资金拨付。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资金,并对引进的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动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资助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任何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有关的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