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制度变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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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变革、意识形态与社会稳定*岳永(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安710069)内容摘要:本文讨论了在社会秩序演进过程中制度与意识形态、制度刚性变迁与意识形态弹性演进、制度变革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重新界定了制度和意识形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社会秩序及其演进的一般方式。同时通过对缓解社会动荡的三种方式(1)制度变革幅度减小(2)变革路径改变(3)变革频率加快不成立的层进分析,揭示了制度刚性变迁与意识形态弹性演进的冲突最终会引起制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二者不可兼得的矛盾。最终得出制度设计是无益的,只有自发形成的制度才是最有效的结论。关键词:制度设计刚性变迁意识形态弹性演进社会秩序一、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区分诺斯认为:(1)制度是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共同组成;(2)正式规则就是那些“一夜之间可以被政治组织所改变”的规则;(3)非正式规则就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惯例、习俗、传统等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4)意识形态就是个人对社会游戏规则的态度,它构建了我们理解周围世界的主观框架,并受主观模型、信念、可靠的理论及神话传统共同影响①。但是我们发现,较之正式规则而言,非正式规则和意识形态之间存在更多的内在一致性。既然诺斯认为惯例、习俗、传统组成了非正式规则,那么我们再深入研究:惯例、习俗和传统这些非正式规则如何形成?实际上任何惯例、习俗与传统都是人们的意识形态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是意识形态的沉淀形式,是人们意识形态在当时社会中的客观反映。并且非正式规则和意识形态之间有着:(1)共同的来源——由全体民众提供,非个别人突发奇想的产物;(2)共同的基本特性——长期的相对稳定性,非外力所能轻易改变。因此林毅夫将非正式规则和意识形态归为一类。②。本文也采取了这一分类方法。但是林毅夫和诺斯相同的一点是都将制度划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类。这可能是受了institution一词的影响,在英语中institution一词具有很广泛的涵义,包括、制度、风俗、习惯、观念等范畴,涵概了几乎整个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意识形态。这种泛义的概念十分不便于我们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同时我们看到,首先,正式规则是由某些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决策管理者提供,多数人是没有决策权的;而意识形态(含非正式规则,下同)则由全体民众所提供,每个人的个体意识形态都包含在其中。其次,正式规则的变化具有随意性,可以“一夜之间”被改变;而意识形态是全体民众思想、思维长期选择与适应的结果,路径依赖的存在和试错成本的过高使其在短期内不可能被随意改变。即使企图改变者拥有强大的政治感召力、武装力量和经济力量,其努力往往也只能是徒劳的。十年文革的初衷在于从根本上扫除资产阶级文化和封建文化,一统当时的意识形态,而终归失败。就是一个很现实的例证。因此,为了使制度一词的含义明确化,同时避免institution一词的直译偏差和译义泛化,2INIDEDCBAO发展程度(D)时间(T)图1本文提出,制度一词仅指正式规则;意识形态一词不仅包括原来的意识形态,还包括非正式规则。下文也将在此概念上展开。二、社会秩序的形成及其演进意识形态具有长期的相对稳定性。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永远一成不变。从现代生态学的角度而言,任何生物每时每刻都在根据自己周围其它生态因素的变化来调整自我的意识,以达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动态均衡。人也同样,每个人的行为和意识形态每时每刻也都在根据每个人周围的技术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制度环境不断的自我调整,从而实现自我与周围环境的动态均衡。这一调整从微观而言,是连续不断的,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调整。但从宏观而言,其进程是缓慢的,中国封建社会2000年仍未出现实质性突破就是例证。因为在调整过程中面临路径依赖与创新相抵触的压力。意识形态这种连续不断的缓慢调整(如图1中ID线),称之为意识形态弹性演进。制度是由一些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尤其是其中的少数决策管理者提供(诸如法规由政府提供,企业制度则由企业本身提供)。按理说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应该与人们的意识形态协调同步的发展。但是由于我们的制度(无论政府法规政策还是企业制度)的产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人为的制度设计,作为设计的制度不可能每时每刻都伴随着意识形态调整而调整。否则不但会给政府和企业运作带来过高的调整、设计成本,并且会由于制度缺乏连续性使政府及企业管理部门丧失其权威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在短期内是保持稳定的,不随意识形态的调整而调整,这被称之为制度刚性。但从长期而言,制度变迁都必须间隔一定时期大调整一次,而这样就使得制度变迁呈一种跳跃式发展(如图1中IN折线)。这种由制度设计引起的跳跃现象被称之为制度刚性变迁。意识形态是由全体民众所提供,制度由社会组织(含政治经济、文化组织等)及其决策管理阶层所提供③。而全体民众与社会决策管理阶层共同构成了我们社会的全集,因此也决定民众所提供的意识形态和决策管理阶层所提供制度有机结合、相互作用从而形成了我们的社会秩序。即就是,社会秩序是全体民众与社会决策管理阶层共同选择的结果。因此,将当前社会秩序的稳定或混乱单独归结于民众或决策管理层都是错误的。人民群众未必能决定社会历史的进程,社会决策管理阶层也不能保证我们的社会长治久安。意识形态弹性演进和制度刚性变迁的冲突,决定社会秩序的演进不可能是一个稳定持续的过程。如图1所示,当在O点时,意识形态和制度保持均衡。.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刚性使得制度向A点变迁,而意识形态弹性决定了意识形态向B演进,逐渐使意识形态和制度之间差距越来越大,差距引起冲突,社会矛盾加剧。当制度运行到A点时,冲突达到社会可接受程度的临界点。出现制度变革,制度从A点的滞后跃升至C点超前(至于BC之间距离多大为适,见下一部分论述)。于是新的制度将开始由C向D变迁,意识形态将于B向D演进,制度与意识形态之间差距越来越小,社会矛盾趋于缓和。及至D点时达3图3IDINE″C″A″BCEˊC‵ˊˊA‵AOD发展程度(D)时间(T)到新的均衡,社会秩序重归稳定。因此又开始新一轮的循环。在此过程中,由于意识形态弹性和制度刚性的冲突,使社会秩序呈现出由稳定→矛盾加剧→冲突→缓和→新的稳定的态势。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产生的根本原因。三、制度变革④中的社会稳定问题在上面分析中我们忽视了一个很,即A到C制度变革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动荡问题。在这一短期过程中,会出现旧制度已经无力控制局势或失效、而新的制度尚未建立或尚未为广大民众所认可接受之间短暂的制度缺位,使得意识形态失去其依存的制度条件,从而导致社会秩序失衡,引发社会动荡。而社会动荡的存在,又会反过来对制度变革及其进程产生抑制,阻碍变革的正常进行。这就是苏联东欧一些国家90年初变革之后,经济长期得不到恢复的原因。因此,如何减少制度变革中的社会动荡,确保制度变革过程中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就成了当前制度经济学的一大课题。从前面的社会演进模型中我们可以推出三种方案。一制度变革幅度减小。缩短BC的距离至BCˊ,使0≤BCˊ<AB(如图2所示)。这样就可以使制度跳跃的高度由AC缩至ACˊ,尤其是缩短了制度变革后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距,从而缓和了制度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冲突,减少了变革的压力和阻力。但我们发现当BCˊAB时,(1)会使CˊDˊDˊEˊ(即制度滞后于意识形态部分大于其超前部分),使得制度长期滞后于意识形态。(2)并且使∫0+∞INˊdt∫0+∞IDdt即长期以往(当t→+∞时),会使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总体运行方向产生偏差。二者的同时存在会使制度严重制约意识形态的调整,最终抑制了整个社会秩序的演进速度。这也就是宋元明清时代作为中国改革最频繁的时期,却也同时是中国一步步落后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时期的原因。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得出,要使得制度变革和演进不阻碍意识形态发展,甚至促进意识形态的发展,则需要BCˊ≥AB,即使∫0+∞INˊdt≥∫0+∞IDdt。但是当BCˊAB会导致AC距离过大,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当且仅当BCˊ=AB时,才可能有最优解。二变革路径改变。即使AB=BCˊ,但ACˊ之间仍有些较大的距离。一次偶尔的调研提醒了我,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路径改变式变革,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⑤。在现实中(如图3所示),实际运行的制度并未沿着我们社会决图2发展程度(D)时间(T)INIDIN‵ˊEˊDˊCˊEBCDOA4策管理层所预期的制度刚性,由于在Aˊ、Cˊ、Eˊ点制度运行与意识形态已有相当的差距,虽然这一差距还未达到人们的可接受程度的临界,但其存在已明显阻碍了社会效率的提高。在制度刚性不能得到国家机器或组织力量有效维持的情况下,Aˊ、Cˊ、Eˊ点就不可避免的与我们设计的制度产生偏离,制度变革的路径发生改变。这一变革方式存在是有其科学性的。首先将AC缩短至A"Cˊ,缓和了社会动荡。其次,A"B=BC‵,避免了社会制度对意识形态及社会秩序演进的抑制。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它降低制度选择失误的成本(如图4)。当制度设计者选择了错误的IN时,严重的偏离了意识形态。此时由于制度刚性的无法维持,实际运行的制度将不会选择IN路线将沿INˊ(ID与IN之间的调和中线)运行,从而使∫ab(ID-INˊ)dt∫ab(ID-IN)dt减少的制度选择成本为∫ab(IN‵-IN)dt。从而避免了较大的损失,降低了制度选择的社会成本和风险。因此这种变革式在转型期的国家和组织中很为普遍。但是这种变革方式也存在其严重的蔽端。这种方式的产生是由于国家机器和组织缺乏力量去维持制度的绝对刚性,或者是由于维持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持。但无论其中那一种情况的存在,都会导致决策管理层的政策和命令总无法按时按要求完成。最终以致国家或组织信誉的降低乃至丧失,从而引起社会治安恶化,组织纪律松懈,政治腐败,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这也即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⑥,也是当前中国和一些正处在变革期国家的共同现状和我国国企改革困难重重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的存在还会给国家政治危机和组织瓦解提供必要的前提,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因此这种变革方式也不是最优的。三变革频率加快。为了避免第二种方案中的弊端,于是我们产生第三种变革模式,即通过加快制度变革频率减少制度跳跃高度,从而使实际运行制度与制度刚性之间的偏差最小化(如图5所示)。当变革所需单位时间趋于无穷小时,偏差总量将趋于零。但是加快制度变革频率使制度频繁的变更,本身就是对制度刚性的违背。发展程度(D)IDIN时间(T)图5O发展程度(D)INIDINˊO进间(T)Aba图45这样不但会带来过高的制度设计(包括立法、政策制定等)成本。并且制度的频繁变更,不利于制度政策的连续性和政府信誉、权威的建立与维护。最终使我们陷入制度的有效性与权威性相悖的二难之中。从而使“少量多次”的渐进改革理论也因此陷入困境。四结论及其现实意义实际上我们清楚,一个政府或组织的存在的意义不在于他们对现行制度刚性的维护,而在于他们能否促进或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上述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制度刚性变迁存在,制度刚性变迁存在又在于制度设计的存在。因此,上述制度刚性变迁的二难(有效性与权威性无法兼得)仅仅告诉我们制度的设计是无益的,制度设计的最终结果必然会使我们陷入制度刚性变迁的二难之中,会使我们面临承担维护制度刚性的高成本与制度与意识形态长期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双重尴尬。这也正是英、美、加、澳、新等普通法系国家经济效率远远优于德、法、中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其曾经殖民过的国家的地方。大陆法系属政府有意的立法,因此政府必须承担维护其所立法的高额成本,即使法律的内容与现实有所偏差,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性还得这样做。并且这样只能导致(1)变革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2)社会制度长期滞后于意识形态,并阻碍意识形态和社会的发展;(3)政府(组织)信誉弱化权威丧失三者任何之一的必然发生,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的发生都不会有利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普通法系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其政府的注意重点不是立法,而是注重新的案例形成和创立与原来案例不合的新案例的公正性。即将社会经济中一些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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