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是我委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开展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第二章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第四条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全面采集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和中介机构行为信息。第五条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资质、信用代码、主办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由中介机构在企业债券申报时一并上报,我委集中录入。第六条中介机构行为信息包括正面行为信息和负面行为信息。2第七条正面行为信息包括中介机构承销情况、业务创新情况、申报材料质量情况等,由我委每年综合评定并向市场公示后一次性录入。第八条负面行为信息是信用档案的核心内容。具体分为重大失信失职行为、一般失信失职行为和不专业行为。第九条重大失信失职行为包括:1、中介机构未履行诚信尽职义务,导致发行申报材料或存续期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信用评级、审计、法律顾问、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工作,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3、中介机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督促、报告、跟踪评级等义务,且相关企业债券发生偿付违约的;4、中介机构不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自律机构等进行应急处理或业务调查等市场管理和存续期监管业务的;5、中介机构未恪守保密义务,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中介机构采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的;7、审计部门、我委稽察部门等有关方面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8、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失职行为。3第十条一般失信失职行为包括:1、中介机构未履行诚信尽职义务,导致发行申报材料或存续期信息披露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善的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中介机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督促、报告、跟踪评级等义务,且所提供服务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发生偿付违约的;3、中介机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督促、报告、跟踪评级等义务,但企业债券未发生偿付违约的;4、审计部门、我委稽察部门等有关方面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一般失职行为的;5、其他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失职行为。第十一条不专业行为包括:1、中介机构制作的发行申报材料或存续期信息披露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存在表述不一致、数据未更新、用印不规范等情形的;2、中介机构制作的补充材料不符合反馈意见要求,被多次出具反馈意见的;3、其它影响发行审核、存续期管理工作效率的不专业行为。第三章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二条我委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债券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4第十三条对于中介机构正面行为,我委将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第十四条对于重大失信失职行为,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机构和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有关情况在发展改革系统内部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公开。第十五条对于一般失信失职行为,我委将与当事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情况在发展改革系统内部通报。第十六条对于不专业行为,我委将责令当事机构和责任人限期改正。对多次发生不专业行为的,我委将与当事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有关情况在发展改革系统内部通报。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