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发部门:更改记录版本更新日期备件人更改简述1.01.11.21.3特种设备检验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条件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被检设备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设备进行了可靠的隔离。2)盛装易燃、有毒的设备进行了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保持分析合格。3)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4)高温设备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5)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6)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7)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8)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设备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对设立专门检验检测基地进行移动式设备的定期检验,其准备工作一般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申请单位予以配合。具体的条件和要求见特种设备相关的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程序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1)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2)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定期检验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1)设备档案;(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4)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期限1)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接到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2)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设备,从事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可以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出具定期检验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此负责。3)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