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员工索赔编辑:盧大傻朋友,我们一起上路。学习那些我们不曾接触的案例…一、什么情况下员工对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明确规定,或者员工有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对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劳动者违反按《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所约定的服务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3实际案例:刘某为天津某商场的内保员工。一天,刘某未经相关部门允许,驾驶林德牌叉车,致使该车撞在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造成叉车多处严重损坏。商场为修复该叉车支付修理费4.3万余元。为保证商场的正常运营,商场又另外租借叉车,共支付租金9,000余元。刘某没有叉车驾驶证。商场起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5.2万余元。刘某表示,他是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存在过错。当时他在收货部报损,使用叉车对报损物品进行碾轧破坏。工作完成后将叉车送到“空包装”处车位的过程中,踩刹车时感觉失灵,叉车撞到了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刘某还认为。叉车的钥匙由原告商场收货部管理,商场方说他无证驾驶却又将叉车钥匙交给他,因此可以认为原告未尽审查管理的责任,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件才合理?2019/9/2盧大傻出品必属精品4案件处理结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原告商场工作期间,在不具有驾驶叉车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车作业造成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商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对员工违章驾车作业未及时制止纠正,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和被告应按主次责任予以分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员工应承担商场损失的40%,即赔偿商场人民币2.1万余元。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5本例的法律要点是:员工在履行职务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员工存在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无证驾驶叉车作业,是存在过错的,给商场造成了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向其索赔。但是,商场未尽对叉车的管理职责也是刘某能够完成“无证驾驶”这一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负主要责任。法院因此判决刘某对商场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是正确的。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6做为HR的你应该如何提前操作:操作提示:1)用人单位向员工进行小额索赔往往有较多执行上的困难。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就员工的赔偿程序,比如是否可以抵扣工资等,进行明确规定。2)就员工赔偿的范围进行约定或规定也是非常有用的措施。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7二、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索赔吗?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8张某(化名)为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高管。2003年8月1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任总裁助理,每月工资8,000元,另外,公司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张某,张某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2005年8月1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张某的月工资增加到12,000元。张某应聘时提交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2007年6月,因张某有严重违纪行为,高科技公司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张某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共计60,000元作为全部补偿。2007年8月10日,张某持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万元。接到仲裁委通知后,高科技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张某的复旦大学文凭纯属伪造,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法院应如何判决呢?一审法院认为: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学历是公司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张某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张某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12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9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因为员工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劳动合同无效的,依附于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也无效,员工应当返还据此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张某提供虚假学历材料骗取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也因此无效。因为合同、协议无效的原因是张某导致的,因此张某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0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1三、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吗?不可以,除非员工辞职行为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法律未明确禁止“跳槽违约金”。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员工仅就辞职行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无论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方式规定,都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2案例:许某在上海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设计工作。2009年7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给企业违约金5,000元。2010年年初,许某找到了一家新企业。于是,许某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答复许某解除合同可以,但因为是许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许某必须支付企业违约金5,000元,否则不予同意。但许某没有同意支付违约金,几经交涉企业仍不为许某办理退工手续,于是许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办理退工等手续。企业提出,许某进入企业时所签订的合同完全是自愿的,并没有强迫其签订,况且许某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其本人也签字认可的,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许某的请求。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与许某在合同中任意约定违约金,约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要其支付企业违约金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企业应该为许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019/9/2盧大傻出品必属精品13复习问题: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员工辞职另谋职业是员工劳动选择权的体现。因此,《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涉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时可以约定违约金。问题二:何为“服务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4四、员工未完成服务期便跳槽,可以索赔吗?郑某2004年8月1日入职于烟台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双方约定,期间企业负责安排郑某到日本研修培训,回国后郑某必须回公司工作,十年内不得调动或辞职。如若违反,郑某必须在调动或辞职前30天内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全额返还公司为郑某支付的赴日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公司安排郑某到日本进行研修培训。郑某学成回国后回到原单位工作。2008年5月20日,郑某突然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08年6月3日离开公司。期间,郑某并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返还公司已支付的赴日往返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用。技术公司向烟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会怎么受理此案件?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5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就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员工违反有效的服务期违约金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技术公司与郑某事先约定了将提供费用送郑某赴日研修,并就此约定了10年的服务期和违约金。郑某事后违背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烟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6复习问题:当你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应注意哪些?提示一,真实性员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必须是真实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提示二、证据企业应当注意保存有关专项培训费用的证据。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7四、问:因员工的原因使服务期无法完成,可以索赔吗?是的,即使员工没有主动辞职,但只要是因为员工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解除,使约定的服务期无法完成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员工索赔。《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允许用人单位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前提下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就此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还明确规定,只要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就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换句话说,“员工主动辞职”并不是用人单位索赔的必要条件。只要服务期未完成的原因不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劳动者就应支付违约金。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8实际案例:王某为烟台某造船公司员工。烟台开发区某造船公司支付3,000元培训费,把职工王某送到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双方为此订立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作为服务期并约定了违约金。2009年,王某因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王某尚在服务期内。造船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你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19正确处理方式:某因违纪行为违反了《公司人事规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过错并不在单位,王某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等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王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2,950元。2019/9/2此处添加公司信息20思考问题:要求飞行员解约支付“天价”赔偿金为何原因?杭州市萧山区法院13日对中国国际航空机长辞职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向国航提出辞职的机长马锡锋,被判赔偿航空公司各项损失总计210万元。国航对于一两百万就卖掉一个飞行员也并不满意。国航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禁止马锡锋辞职后两年内从事飞行员职业外,还提出了396万元索赔要求。国航在诉论书中表示,机长辞职并非不可以,但是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锡锋应支付国航为其支出的180万元培训费以及210万元的违约金,另外,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国航方面表示,国家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而航空公司把一名普通飞行员培养成机长还要花费7-8年的时间,200万元根本弥补不了航空公司有形和无形的损失。萧山法院的判决书对此的解释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05年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