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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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山东省公安厅鲁价费发〔2000〕14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地物价局、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滨海、齐都、银山公安局:为开展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规范维修保养收费,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对《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一、《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适用于经我省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从业的单位为客户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收费,该收费为经营性收费。二、从业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三、从业单位应按规定将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具体收费标准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主题词:公安消防设施维护费通知山东省物价局2000年5月31日印共600份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年费计收。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计算基准,加上其他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为该工程总费用。计算公式:M=A+B+C+D+E+F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用(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A,按探测器数量规模及系统投入使用年限计算,具体如下表。单位:元/每只探测器使用年限探测器数量1—3年4—6年7年以上100只以内404550101—300只353842301—800只303336801—1500只2527301501只以上232527(二)自动消防系统其他消防设施,以其服务区域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基准计算。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B=28%A;设有防排烟系统的,C=10%A;设有防火卷帘系统的,D=200元x卷帘门数;设有消火栓系统的,E=5%A;设有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F=2%A。三、单设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按其保护区域计算。(一)单设喷淋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二)单设气体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空间,每立方米5元计算。四、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五、以上所列费用不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及其配件的更换、法定检测以及火灾探测器的清洗费用。六、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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